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普通股派发人民币2.474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审计,本行2021年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61.70亿元,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741.70亿元。经董事会决议,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行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74.17亿元。
(二)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70.83亿元。
(三)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普通股派发人民币2.474元(含税)。以截至本公告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92,383,967,605股计算,合计人民币228.56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银行股东净利润的30%。其中,A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股股息以港币派发,折算汇率为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四) 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股息派发对本行资本充足率无重大影响,股息派发后本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扣除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后,本行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2022年度。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利润分配调整情况。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
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核查报告
一、现场核查工作概述
二、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结论意见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公章: 2022年3月30 日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公章:2022年3月30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1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于2019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5,172,164,200股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初始发行”),实际发行5,172,164,2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4,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0,055万元。2020年1月,邮储银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发行775,824,000股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超额配售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0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70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43万元(不包括超额配售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担任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许佳先生和李懿范先生,中邮证券指派李勇先生和谢明先生担任前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根据规定,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对邮储银行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号)核准,邮储银行于2021年3月非公开发行5,405,405,405股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7.7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85,915,537.24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21年3月17日到位。
邮储银行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聘请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周韶龙先生、李懿范先生,中信证券指派孙毅先生、马小龙先生担任邮储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关于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作相应变更。
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作为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首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止;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对邮储银行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对公司2021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邮储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周韶龙 李懿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保荐代表人:孙毅 马小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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