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6版)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上市地有权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股份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相关当事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BVI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同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且最终确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书面通知增持的具体计划,并在公告本公司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3、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且最终确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书面通知增持的具体计划,并在公告本公司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3、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措施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所确定的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采取如下增持股份的措施:
(1)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快将其拟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间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3)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履行完毕前述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A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如发行人确定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则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
如在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措施前,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实施增持措施。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发行人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超过上述标准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增持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时,将继续按照上述第(1)、(2)、(3)及本条规定执行。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措施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按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执行相应约束措施。”
四、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BVI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A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A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A股发行完成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执行相应约束措施。”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并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发行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发行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负有责任,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德恒承诺:
“如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德勤华永承诺:
“本所作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2021年6月30日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及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在本次A股发行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公司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权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油BVI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将严格履行就本次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A股发行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权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本次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CNOOC Limited)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发行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就本次A股发行的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作出如下承诺:
“1、若本次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BVI和中国海油就本次A股发行的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作出如下承诺:
“1、若本次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若本次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人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CNOOC(BVI)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BVI)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Overseas Oil & Gas Corporation, Ltd.(海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或禁止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6,740,3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900,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重要子公司持有公司67,156,173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13,177,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470,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CNOOC(BVI)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BVI)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Overseas Oil & Gas Corporation, Ltd.(海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存在违规入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九、特别风险提示
(一)原油及天然气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
原油及天然气价格的波动主要反映其供需变化,包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其他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OPEC及主要石油输出国的石油政策,与主要产油国相关的地缘政治、经济状况和行动、其他能源的价格和可获取性、自然灾害、天气条件和全球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油气价格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现金流和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油气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油气价格呈下行态势,且持续较长时间,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能导致公司核销成本较高的储量和其他资产,减少公司可以经济地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若油气价格长期低迷,则可能会影响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决策。
(二)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变动风险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若公司经营所在国出现政治或经济不稳定的情形,与之相关的国际行动、动乱和罢工、政局不稳、战争和恐怖主义行为等,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政权更替、社会动荡、其他政治经济或外交的变动或政策、法律、财税体制的变化并非公司所能控制,该等变化以及因不同国家间的关系恶化而导致的贸易及经济制裁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现有资产或未来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宣布对乌克兰采取“特别军事行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相关军事冲突仍在持续。公司在乌克兰没有任何业务;在俄罗斯,公司拥有Arctic LNG 2项目10%权益,该项目尚处于早期建设阶段,公司在俄罗斯的上述项目可能因军事冲突引发的金融制裁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公司在海外其他项目均未受俄乌军事冲突影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某些主要经济体的逆全球化冲击世界经济。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进入到后疫情时代,受疫情管控措施缓解以及主要经济体采取经济刺激措施等因素影响,预计全球经济将逐步复苏,但复苏存在不稳定不平衡问题。宏观经济变化会影响石油及天然气的供给和下游需求,从而使得公司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四)气候变化及环保政策趋严风险
随着《巴黎协定》的生效和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日益重视,各国碳排放政策逐步出台,中国也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目标。各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大大加速能源转型的进程,对油气产业提出了挑战。公司预计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随着公司产量增长而增加,若缺乏成熟可靠的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油气田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会持续上升。公司预期未来可能受到相关机构、组织在此领域的监管。如果公司无法找到经济可行且公众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来减少存量和增量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公司额外的成本增加,亦会影响公司声誉。
目前已有国家通过设定减排标准、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占比计划、征收高额碳税、出台严格的监管法规等相关措施,推动全球向低碳清洁能源过渡。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会导致能源供应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公司运营成本提高。
公司的海上作业平台和勘探开发活动会产生废水和废弃物,若管控不当,可能会发生废水排放不达标或废弃物处置过程不合规的情况,使公司的声誉和作业受到损害,增加成本投入,甚至导致公司面临诉讼和处罚。
(五)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风险
在中国及其他各经营所在国,公司都面临着与国家石油公司、大型一体化油气公司和独立油气公司在油气资源获取、替代能源、客户、资本融资、技术和设备、人才和商业机会等各方面的竞争。竞争可能会导致这些资源的短缺,从而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或收入的下降,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能源领域的环保监管日趋严格,全球积极推动向低碳清洁能源过渡和转型。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会导致替代能源的需求增加,进而导致能源供应市场竞争加剧,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股份登记及股东名册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并拟于上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将由中国结算按照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办理登记、存管与结算,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可以证明A股股东的股东身份。A股股东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按照中国境内相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中国境内建立并存放股东名册(以下简称“中国境内股东名册”),该中国境内股东名册是A股股东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法证明。公司现有且存放于中国香港的股东名册(以下简称“中国香港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港股股票的信息,不会载入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的信息。中国境内股东名册与中国香港股东名册将共同记载本次发行后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信息。
十一、发行人股票无面值并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行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注册公司的面值制度自2014年3月3日起被全面取消,因此公司股份无面值。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拟于上交所上市,根据中国结算关于股票登记结算的相关规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人民币结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无面值,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行交易。
十二、发行人美国存托股份已于纽交所退市
受公司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列入其所管理的非SDN涉军公司清单(现已被非SDN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所取代)影响,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于美国时间2021年10月22日闭市后自纽交所退市,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退市后相关程序。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德勤华永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德师报(阅)字(22)第R00003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中海油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上述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根据德勤华永出具的《审阅报告》(德师报(阅)字(22)第R00003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注:2021年6月30日数据为经审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总资产为7,865.68亿元,较2020年12月31日增长9.05%,较2021年6月30日增长4.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4,809.12亿元,较2020年12月31日增长10.88%,较2021年6月30日增长5.28%。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1年7-12月,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实现营业收入1,358.7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8.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9.9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3.8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6.6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6.15%。2021年7-12月,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主要是由于国际油价上升、公司产量增加所致。
2021年度,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实现营业收入2,461.12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58.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3.20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181.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1.71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219.00%。2021年度,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主要是由于国际油价上升、公司产量增加所致。
2021年7-12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37.3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4.00%;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78.94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79.62%,均主要是由于国际油价上升,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所致。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2022年第一季度的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亿元
公司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690亿元至830亿元,同比增长32%至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240亿元至280亿元,同比增长62%至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233亿元至273亿元,同比增长61%至89%。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1999年8月4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等三家境外公司的批复》([1999]外经贸政海函字第1478号),同意设立中海油。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CNOOC 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20日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份共分为2股,其中中国海油BVI认购1股,海外油气公司认购1股。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4,647,455,984股,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2,6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不超过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50%。公司可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发行A股股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5%的A股股份。假设本次发行A股2,600,00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1]552号),中国海油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中国海油BVI和海外油气公司的证券账户应标注“CS”标识。
(二)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大于5%的股东仅有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海油BVI。因此,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其变化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业务为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是中国最大的海上原油及天然气生产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独立油气勘探及生产集团之一。
2020年,公司全年油气净产量约5.3亿桶油当量,较2011年增长59.0%。
截至2020年末,公司油气净证实储量约53.7亿桶油当量,较2011年增长68.4%。
在国内,公司通过自营作业及以产品分成合同的形式与合作伙伴合作,在渤海、南海西部、南海东部和东海等区域进行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并在陆上进行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截至2020年末,公司约57.9%的净证实储量及约67.4%的净产量来自国内。
在海外,公司拥有多元化的优质资产,在多个世界级油气项目持有权益。目前公司的资产遍及世界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尼日利亚、伊拉克、乌干达、阿根廷、美国、加拿大、英国、巴西、圭亚那、俄罗斯和阿联酋等。截至2020年末,海外油气资产占公司油气总资产约50%,公司约42.1%的净证实储量和约32.6%的净产量来自海外。
在新能源领域,公司顺应全球能源行业低碳化发展大趋势,利用丰富的海上生产作业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海上风电等新能源业务发展,开展前沿技术领域研究。公司首个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于2020年9月并网发电。
(二)公司的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布情况
1、中国
(1)渤海
渤海为公司最主要的原油产区。主要作业区域是浅水区,水深约为10米至30米,所产原油主要为重油。截至2020年末,渤海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14.44亿桶油当量和477,374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26.9%和约33.1%。
渤海油气资源丰富,一直是公司勘探开发的核心区域之一。2020年公司在渤海共取得5个成功发现,即渤中8-4南、渤中13-2深层、渤中19-6北、曹妃甸28-1和垦利9-2。此外,还成功评价了20个含油气构造,包括渤中13-2、渤中21-2、渤中26-3、渤中26-3北、渤中29-4、渤中29-4西、渤中34-9、渤中36-1、渤中8-4南、曹妃甸2-2、曹妃甸6-2、垦利10-1北、垦利6-1、旅大10-5/6、旅大19-2、旅大27-1、旅大5-2、歧口17-2、绥中36-1北和绥中36-2。
公司持续对渤中19-6凝析气田群进行再评价,拓展勘探渤中13-2,是继渤中19-6之后又一潜山突破,整体探明地质储量达一亿吨。旅大10-6构造获高产油气流,初步探明为中型油气田。高效评价垦利6-1,探明亿吨级地质储量,成为渤海莱北低凸起首个浅层岩性大型油田。成功发现垦利10-2亿吨级岩性油田,展示了渤海岩性油气藏勘探的广阔前景,对类似盆地的勘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渤海秦皇岛22-3构造预探获得发现,证实了秦南凹陷的勘探潜力。
开发生产方面,2020年,蓬莱19-3油田4区调整/蓬莱19-9油田二期、秦皇岛33-1南油田一期、渤中19-6凝析气田试验区、旅大16-3/21-2联合开发项目、南堡35-2油田S1井区、锦州25-1油田6/11井区和蓬莱25-6油田3井区开发项目均已投产。渤中19-6凝析气田投产后,将为环渤海地区提供低碳、安全的能源保障,为公司未来天然气产量增长做出贡献。同时,公司扎实推进“渤海油田稳产3,000万吨,上产4,000万吨”关键技术研究等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果,为公司实现中长期产量增长目标提供了保障。
2021年,曹妃甸6-4油田、旅大29-1油田、渤中19-4油田调整、渤中26-3油田扩建、旅大6-2油田、秦皇岛32-6/曹妃甸11-1油田群岸电应用工程项目已投产,预计曹妃甸11-6油田扩建、锦州31-1气田、垦利16-1油田、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旅大4-2油田4-3区块、旅大5-2北油田也将于年内陆续投产。其中,秦皇岛32-6/曹妃甸11-1油田群岸电应用工程项目年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7万吨,将有效助力实现节能减排和控制成本。
(2)南海西部
南海西部是公司重要的原油和天然气产区之一。主要作业水深为40米至1,500米,所产原油多为轻质油和中质油。截至2020年末,南海西部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8.43亿桶油当量和187,311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15.7%和约13.0%。
2020年,公司在南海西部获得4个成功发现,即陵水25-1西、涠洲12-1、文昌9-7和涠洲11-6。共获得12个成功评价,即涠洲11-2、涠洲11-6、涠洲12-2、涠洲6-9、乌石1-6、乌石16-1、乌石23-5、东方13-1、陵水17-2、文昌19-1、文昌8-3东和文昌9-7。其中,陵水25-1西-2井在梅山组的天然气发现,打开了琼东南盆地深水区梅山组新层系的勘探新领域。在宝岛21-1构造测试获高产气流,初步展现千亿方天然气储量规模前景。文昌9-7构造评价获得突破,成为该凹陷近10年来最大的石油勘探发现,开拓了珠江口盆地西部油气勘探新领域。
中国海域首个大型深水自营气田陵水17-2已于2021年6月25日投产,投产后每年将为粤港琼地区稳定供气超过30亿立方米,将大力提升公司天然气供给能力,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此外,涠洲11-2油田二期已于2021年6月投产。
(3)南海东部
南海东部是公司重要的原油和天然气产区之一。主要作业水深为100米至1,500米,所产原油多为轻质油和中质油。截至2020年末,南海东部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5.93亿桶油当量和273,719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11.0%和约19.0%。
2020年,公司在南海东部获得4个新发现,即恩平21-4、惠州19-14、惠州25-2和惠州26-6。此外,公司还成功评价7个含油气构造,即恩平18-6、番禺34-1、惠州25-2、惠州25-9、惠州26-6、流花27-1和陆丰9-2。风险勘探惠州26-6构造获得中型商业突破,成为珠江口盆地自营勘探最大的油气田,并将带动周边油气勘探。惠州25-2构造滚动勘探获得成功后,可依托周围平台开发生产,加快了储量动用和储采转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开发生产方面,流花16-2/流花20-2油田联合开发项目和流花29-1气田开发项目已于2020年投产。流花29-2气田已于2021年5月投产,流花21-2油田已于2021年8月投产,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预计也将于2021年投产。
(4)东海
东海主要作业水深为90米左右。截至2020年末,东海的储量和产量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2.8%和约1.1%。
2020年,公司在东海继续推进开拓创新和探索试验,气藏降压开采等提高采收率技术试验成效初显,完成在产油气田无人化改造,实现海上无人化平台安全高效运行,大幅降低了生产成本。
(5)陆上
在中国陆上,公司以中联公司为平台,专注于非常规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已在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建成两大生产基地。截至2020年末,中国陆上的储量和产量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1.4%和约1.2%。
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陆上非常规气开发力度,为公司绿色低碳转型和天然气产量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6)新能源业务
顺应全球能源行业低碳化发展大趋势,中海油利用丰富的海上生产作业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海上风电等新能源业务发展,开展前沿技术领域研究。
2020年,公司位于江苏附近海域的首个海上风电项目已经实现并网发电,该项目规划装机容量300兆瓦,计划在海上建设67台风机。
2、海外
(1)亚洲(不含中国)
亚洲是公司海外发展最先进入的区域,已成为中海油在海外的主要油气产区之一。目前,公司主要在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和阿联酋拥有油气资产。截至2020年末,除中国外的亚洲地区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3.27亿桶油当量和77,017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约6.1%和约5.3%。
1)印度尼西亚
截至2020年末,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资产组合主要包括马杜拉海峡和东固两个开发生产区块。其中,马杜拉海峡区块为联合作业区块,区块内的BD气田生产正常,受疫情影响,2020年下游用气需求降低,日净产量略有下降,其他气田正在评价建设中。公司拥有印度尼西亚东固液化天然气项目约13.9%权益。2020年,一期项目产量稳定,日净产量约2.2万桶油当量。二期第三条液化天然气生产线的建设正按计划进行中。
2)伊拉克
公司拥有伊拉克米桑油田群技术服务合同63.75%的参与权益,并担任主承包商。2020年,公司在米桑油田群持续钻探开发井,项目产量规模稳步提升,但受OPEC限产影响,日净产量有所下降。
3)阿联酋
2020年,公司通过获取原中国石油阿布扎比浅海下扎库姆和乌姆沙依夫-纳斯尔两个油田合同区项目公司40%股权,间接持有该两个油田合同区各4%权益。2020年,该项目生产稳定,日均净产量约1.2万桶油当量。
(2)大洋洲
目前,公司在大洋洲的油气资产主要位于澳大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截至2020年末,大洋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0.42亿桶油当量和32,673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0.8%和约2.3%。
1)澳大利亚
公司拥有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液化天然气项目5.3%的权益。该项目为在产项目,正在向包括中国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终端在内的客户供气。2020年,西北大陆架项目实现额外增量气,经济效益良好。
2)大洋洲其他地区
公司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持有三个处于勘探阶段的区块的权益。
(3)非洲
非洲是中海油海外油气储量和产量较大的地区之一。公司在非洲的资产主要位于尼日利亚和乌干达。截至2020年末,非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0.78亿桶油当量和90,750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1.4%和约6.3%。
1)尼日利亚
公司拥有尼日利亚OML130区块45%的权益。OML130区块是一个深水区块,主要由四个油田组成:Akpo、Egina、Egina南和Preowei。2020年,Akpo油田产量表现稳定,日净产量约为4.1万桶油当量。Egina油田2020年5月开始执行OPEC限产,日净产量约为4.4万桶油当量。
此外,公司持有尼日利亚海上OML138区块Usan油田20%的非作业者权益,OPL223和OML139产品分成合同各18%的非作业者权益。公司将继续深度整合,以尼日利亚为中心,建立西非油气生产基地。
2)乌干达
公司持有乌干达EA 1、EA 2和EA 3A区块各28.33%权益。EA 1、EA 2和EA 3A区块位于乌干达的阿尔伯特湖盆地,该盆地是非洲陆上油气资源前景最佳的盆地之一。2020年,公司全力促进了乌干达长输管线项目框架协议的谈判。未来,公司将坚持秉承双赢的合作理念,继续与项目合作伙伴和乌干达政府开展积极合作。
3)非洲其他地区
除尼日利亚、乌干达外,公司还在塞内加尔、刚果(布)和加蓬等国拥有几个区块的权益。
(4)北美洲
北美洲已成为公司海外油气储量和产量最大的地区。公司在北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持有油气区块的权益。截至2020年末,北美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10.88亿桶油当量和143,949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20.2%和约10.0%。
1)美国
公司在美国陆上和墨西哥湾海上分别持有两个页岩油气项目和两个深水项目的权益。中海油分别持有美国陆上页岩油气项目Eagle Ford和Rockies项目27%和12%权益。2020年,Eagle Ford项目和Rockies项目分别实现日净产量4.8万桶油当量和0.9万桶油当量。
在美国墨西哥湾,中海油拥有两个重要深水项目Stampede和Appomattox的权益。2020年,Stampede项目地面设施和油田注水改善,产量保持稳定。受低油价影响,公司与合作伙伴削减了Appomattox项目投产井数,项目日净产量约为1.4万桶油当量。此外,在美国墨西哥湾,公司还拥有其他多个勘探区块的权益。
2)加拿大
加拿大是世界油砂的主要富集地之一。在加拿大,公司拥有位于阿尔伯塔省东北部阿萨帕斯卡地区的Long Lake及其他三个油砂项目100%的工作权益。2020年,公司有效利用时间窗口应对低油价,提前进行Long Lake项目大修。油价回暖后,逐步提高产量,实现日净产量约3.1万桶油当量。公司持有Syncrude项目7.23%的权益,2020年日净产量约为2.0万桶油当量。公司亦持有Hangingstone油砂项目25%的权益以及其他几个勘探开发许可证的非作业者权益。公司还持有东加拿大海域两个勘探区块100%的勘探作业权益,2021年完成1口预探井的钻探。此外,公司持有加拿大上市公司MEG能源公司约9.47%的股份。
3)北美洲其他地区
公司拥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C区块12.5%和3A区块17.12%的权益。其中,2C区块为在产区块,产量表现稳定,经济效益良好。此外,公司拥有墨西哥Cinturon Plegado Perdido深水勘探区1区块100%勘探作业者权益及4区块70%勘探作业者权益。2020年,1区块完成1口预探井的钻探。2021年,4区块完成1口预探井的钻探。
(5)南美洲
南美洲是公司未来重要的储量和产量增长来源之一。公司在南美洲的巴西、圭亚那和哥伦比亚持有油气区块的权益,并持有BC公司50%的权益。截至2020年末,南美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2.87亿桶油当量和72,018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5.3%和约5.0%。
1)巴西
巴西深水油气是全球最重要的深水油气开发区域之一。中海油持有巴西深水盐下Libra项目产品分成合同10%的权益。该项目位于桑托斯盆地,其西北区Mero油田包括Mero 1、Mero 2、Mero 3和Mero 4四个生产单元。2020年,延长测试项目产量保持稳定。Mero 1、Mero 2和Mero 3已完成最终投资决策,计划分别于2021年、2023年和2024年投产;Mero 4已完成油田开发方案设计。此外,中海油拥有巴西深水盐下区Búzios Surplus项目5%权益。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Libra项目和Búzios Surplus项目的发展契机,为产量寻找新的增长点。此外,中海油拥有巴西海上592区块100%权益、ACF Oeste区块20%权益和Pau Brasil区块30%权益。
2)圭亚那
中海油在圭亚那海上Stabroek区块拥有25%的权益。该区块Liza油田一期已于2019年12月提前投产,2020年末日净产量约为1.7万桶油当量。Liza油田二期及Payara油田已完成最终投资决策,并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计划于2022年与2024年投产。Stabroek区块持续获得新发现,2020年获Uaru、Yellowtail-2、Redtail三个新发现并成功评价Yellowtail含油气构造。2021年获Uaru-2、Longtail-3、Cataback-1三个新发现。截至2021年10月,区块内合计已获得20余个新发现,可采资源量已进一步扩大至约100亿桶油当量。
3)阿根廷
中海油对BC公司持有50%的股权,并对其管理作共同决策。BC公司持有阿根廷泛美能源集团公司(Pan American Energy Group)50%股权。2020年,BC公司日净产量约5.2万桶油当量。
4)南美洲其他地区
公司还持有哥伦比亚数个勘探和生产区块的权益。
(6)欧洲
在欧洲,中海油持有英国北海Buzzard和Golden Eagle等油气田的权益,并持有俄罗斯Arctic LNG 2 LLC 10%的股权。截至2020年末,欧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0.72亿桶油当量和54,518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1.3%和约3.8%。
1)英国
英国是公司在海外的重点发展区域之一。公司在英国北海的资产组合包括在产项目以及开发和勘探项目,主要包括:持有北海最大的油田之一Buzzard油田43.21%的权益和Golden Eagle油田36.5%的权益。2020年,Buzzard油田日净产量达约3.8万桶油当量。此外,Buzzard油田二期项目计划于2021年投产。公司还持有英国北海海域P2215区块50%的勘探作业权益和P2279区块100%的勘探作业权益,并计划于2022年前在Glengorm完成2口评价井钻探。此外,公司在英国西设德兰盆地拥有P2415区块30%的权益。
(下转C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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