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范崇东持有公司股份1,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9%;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57%;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5.36%。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且于2022年2月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资金需求,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崇东、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00,000股、600,000股及700,000股,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1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上述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上述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崇东、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上述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均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崇东、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人/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