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
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3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2097号)。
二、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度财务报告),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2097号),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三、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2021年末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增长109.68%,主要系货币资金及存货增加所致。货币资金增加主要是公司销售规模增加相应预收款项增加所致;存货增加主要系随着生产经营规模增大,相应的原材料备货及在制品增加所致。
(二)2021年末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增长130.37%,主要系短期借款及应付账款的增加所致。短期借款增加主要系随着产能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用银行借款增加所致;应付账款增加主要系2021年末在建工程项目暂估应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三)2021年末总资产较上年末增长73.06%,主要系公司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均大幅增长所致。非流动资产大幅增长主要系子公司项目建设持续投入和子公司购买项目土地所致。
(四)2021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20.44%,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国内下游客户对碳纤维的需求持续增长,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应用领域快速拓展,带动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不断提高。同时,随着2021年神鹰西宁万吨碳纤维项目的陆续投产,2021年公司碳纤维产品的产销量同比持续增加,带动碳纤维产品的销售收入进一步增长。
(五)2021年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均大幅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收入同期增长幅度,主要系公司2020年度计提5,268.75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所致。
(六)2021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的净利润增长所致。
(七)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的净利润增长所致,增长幅度小于净利润同期增长幅度,主要系随着公司股东投入和经营利润积累公司的净资产也不断增加所致。
(八)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度增加28.92%,增长幅度小于净利润同期增长幅度,主要系西宁碳纤维生产线开始投产,神鹰西宁原材料备货增加,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所致。
四、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22年经营情况良好,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0,000.00万元至45,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6.37%至222.1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00万元至9,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6.93%至13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00.00万元至8,500.00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06.16%至133.64%。
上述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中信银行西宁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中复神鹰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冉洲舟、邱鹏作为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冉洲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先后参与了贵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金岭南非公开项目、圣元环保IPO、嘉必优IPO等项目。
邱鹏: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先后参与了圣元环保IPO、天元股份IPO、华立股份非公开项目、国风新材(原“国风塑业”)非公开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中复神鹰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中复神鹰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中复神鹰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中复神鹰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中复神鹰回购该等股份。
4.上述发行价指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给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其他股东连云港鹰游纺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中复神鹰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中复神鹰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中复神鹰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中复神鹰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中复神鹰完成2020年12月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2月24日)起36个月内,就本公司在该次增资扩股中认购的中复神鹰新增股份11,160,000股,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中复神鹰回购该等新增股份。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中复神鹰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公司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在减持所持中复神鹰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中复神鹰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中复神鹰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中复神鹰所有。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中复神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中复神鹰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公司在减持所持中复神鹰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中复神鹰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中复神鹰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中复神鹰所有。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本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启动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一)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需)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四)公告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上限;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导致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发行人承诺将通过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西宁年产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及配套原丝项目、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项目、碳纤维航空应用研发及制造项目等,都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丰富并扩大现有的产品系列和生产规模,提高现有业务的技术水平。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复神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中复神鹰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中复神鹰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中复神鹰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中复神鹰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复神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中复神鹰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中复神鹰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中复神鹰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中复神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中复神鹰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并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会计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5、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所做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对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
4.本公司保证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中复神鹰或其控制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中复神鹰或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中复神鹰或其控制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中复神鹰,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5.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公司作为中复神鹰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所做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对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
4、本公司保证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中复神鹰或其控制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中复神鹰或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中复神鹰或其控制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中复神鹰,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5、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公司作为中复神鹰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复神鹰及其控制企业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九、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避免资金占用所做的相关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中复神鹰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中复神鹰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中复神鹰及其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3.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中复神鹰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复神鹰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中复神鹰(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中复神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中复神鹰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与中复神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中复神鹰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复神鹰违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避免与中复神鹰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中复神鹰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1)督促中复神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公允价格与中复神鹰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中复神鹰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3)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中复神鹰利润,不通过影响中复神鹰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中复神鹰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4)在中复神鹰完成上市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中复神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5.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依上述所述前提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若由于本公司的上述承诺与实际不符给公司或其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 不利用自身对中复神鹰(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中复神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包括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中复神鹰的重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中复神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规范与中复神鹰的关联交易;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中复神鹰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通过与中复神鹰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中复神鹰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损害中复神鹰及其全体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依上述所述前提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若由于本人的上述承诺与实际不符给中复神鹰或其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就减少对鹰游集团的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下:
“一、碳纤维是国家安全、武器装备亟需的关键战略物资,是国外长期技术封锁和产品垄断的敏感材料,长期以来存在着‘卡脖子’难题,受制于国外的技术封锁,高端生产设备的进口受到严格限制。国内碳纤维生产企业难以从市场上直接采购成套的涵盖聚合、纺丝、碳化等工艺段的全流程碳纤维生产设备,因此一般根据自身的工艺技术特点,结合长期的生产和技术经验,进行自主工艺设计,并向装备制造企业提供工艺设计参数和要求后由该等企业完成装备设计、制造及安装。
公司致力于引领国内碳纤维生产技术的进步。基于公司成熟的工艺技术、丰富的生产经验,以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鹰游集团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鹰游’)与公司长期合作形成的成套碳纤维设备制造能力,公司将部分核心设备主要交由江苏鹰游进行生产。通过该种设备制造模式,公司成功的推动了国内碳纤维生产技术的进步,与江苏鹰游、东华大学合作完成的‘干喷湿纺千吨级高强/百吨级中模碳纤维产业化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于2017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对于国内碳纤维产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公司委托江苏鹰游按照公司提出的要求制造碳纤维生产的核心设备,是在国外长期技术封锁和产品垄断背景下,公司基于保密需要不得已而进行。
关于未来向鹰游集团及其控制子公司的设备相关采购,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子公司中复神鹰碳纤维西宁有限公司目前正在投资建设‘西宁年产1.4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及配套原丝项目’(以下简称‘西宁1.4万吨碳纤维项目’),每千吨碳纤维产能所对应向鹰游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设备及安装报检采购金额预计约6,300万元。本项目所采购的设备中,全自动原丝卷绕机、4米宽幅氧化炉为针对西宁1.4万吨碳纤维项目单独研发并在部分生产线启用的国产化先进设备,若全部生产线使用该等设备,预计每千吨碳纤维产能关联采购金额约6,700万元。未来若公司新增碳纤维生产线,每千吨碳纤维产能所对应向鹰游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设备及安装报检采购规模将不高于6,700万元。
(二)公司对鹰游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进行的设备采购仅限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及工艺安全的机器设备。若因国内技术升级及碳纤维生产设备的技术成熟度的提升,市场上出现了其他可替代的设备制造商,公司将在确保核心技术不外泄及工艺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设备性能、设备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判,优先选择非关联方作为设备供应商,降低对鹰游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设备相关采购规模。
二、公司目前正在迅速提高碳纤维产能,积极开拓航空航天、压力容器、风电叶片等重点业务领域的销售业务,并拟通过募投项目进一步布局航空碳纤维复合材料业务。随着公司碳纤维产能规模和销售收入的提高,以及公司客户的持续开拓和增加,公司未来对鹰游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碳纤维关联销售规模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将会持续降低。公司承诺:自2022年开始,公司各年度对鹰游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关联销售金额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将不高于3%。
三、公司后续与鹰游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结合以往与鹰游集团间的商业惯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独立交易”的原则与鹰游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商业谈判,确保公司以公允的价格与鹰游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
四、公司后续与鹰游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中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进行确认、监督,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后续将完善预算管理体系,采用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法,遵循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与鹰游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年度预算计划,确定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测的关联交易额度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并定期组织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针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出具专门报告,切实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股东鹰游集团就未来关联设备销售定价等内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后续与中复神鹰进行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结合以往与中复神鹰间的商业惯例及本公司与其他商业主体的交易标准与中复神鹰进行商业谈判,确保公司以公允的价格与中复神鹰进行交易。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后续与中复神鹰进行关联交易时将配合中复神鹰履行其《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中的规定的相关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避免因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损害中复神鹰、中复神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中复神鹰后续如因其战略规划及项目生产建设的需要而需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采购其生产经营所必要的碳纤维设备时,本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复神鹰提出的工艺技术要求为中复神鹰提供相应的设备供应,满足中复神鹰的碳纤维设备需求。
四、如本公司有违反本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发行人/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发行人/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声明、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等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声明及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