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47号),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235,039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3,999,926.12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038,899.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961,026.53元。2022年3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0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2022年3月30日,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天国富”)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初始存储金额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罡、史帅可以于银行工作日获预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待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待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待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3、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甲方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或备用。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35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总股本增加,使得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开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民权县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权创投)、安阳普闰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闰高新”)、郑州融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郑州融英”)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01,357股,合计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合计持股比例将由8.11%,被动稀释至7.94%,持股比例合计减少0.1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证开元持有公司股份2,916,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由5.03%被动稀释至4.92%,持股比例减少0.11%,中证开元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系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公司股东中证开元持股比例由5.03%,被动稀释至4.92%,持股比例合计减少0.11%,中证开元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伊川农商行科研大楼17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中证开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7846784P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3年9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合伙人名称:河南中证开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诸暨上德合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市百碗羊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伊川县百众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上海柏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栾川县诚志实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20楼
备注: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中证开元、民权创投、普闰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中证开元基金公司,郑州融英为中证开元基金管理团队及员工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因此中证开元、民权创投、普闰高新、郑州融英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4月29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022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受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9号),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2年1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2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47号),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18日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2022年3月向六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35,039股,2022年3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57,993,846股增加至发行后的59,228,885股。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所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认购对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增加,未触及要约收购,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36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1、发行数量:1,235,039股
2、发行价格:157.08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3,999,926.12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89,961,026.53元
● 预计上市时间: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1,235,039股股份已于2022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共有6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前,公司股本为57,993,846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35,03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同时,本次发行系由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总股本增加,使得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李建波、李小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18,350,000股,通过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5,000,000股,合计控制公司23,350,000股,控制股份数量不变,比例由40.26%被动稀释至39.42%,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建波、李小红。截至2022年1月3日,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4,701,357股,截至本次股份登记完成之日,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持股比例由8.11%被动稀释至7.94%。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 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
2021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4月29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2年1月26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受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9号),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2年1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2年2月2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47号),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18日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 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235,03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发行人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250,805股,且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月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55.10元/股。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57.08元/股。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3,999,926.12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038,899.5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961,026.53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建锋、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永阳、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6名投资者。
6、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三) 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2年3月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04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2年3月3日,主承销商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93,999,926.12元。
2022年3月4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3,660,375.97元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余额为190,339,550.15元。2022年3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048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2年3月4日,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35,039股,发行价格157.08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3,999,926.12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038,899.5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961,026.5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235,03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88,725,987.53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22年3月30日,公司本次新增的1,235,039股股份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6名获配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均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 保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相关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 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 发行结果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57.08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1,235,039股,募集资金总额193,999,926.12元。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6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 发行对象简介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李建锋
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陈永阳
6、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建锋、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永阳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前后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35,03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35,03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李建波、李小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建波、李小红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 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募投项目顺利开展和实施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将增加,公司可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增强发行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发行人的长期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 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高度关联,是加强发行人对前沿技术的研发、推动产品持续升级迭代、开发客户以及拓展业务布局的重要举措,随着募投项目建成后带来的技术提升及产品优势,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有望持续受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 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 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 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颢
保荐代表人:李罡、史帅
项目协办人:王晨
其他项目组成员:李莹雪、张珑吉、冀宇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49楼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755-28777959、0755-28777960
传真:0755-28777953、0755-28777963
(二)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曲光杰、朱培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88
(三)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会计师:靖鹏霞、郑晓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楼
电话:021-23280000
传真:021-63392558
(四) 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会计师:吴雪、马思禹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楼
电话:021-23280000
传真:021-63392558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37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沃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沃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沃燕”)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沃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沃燕持有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0651%减少至4.99993%,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苏州沃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沃燕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苏州沃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沃燕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52%。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沃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沃燕持有公司股份数由3,000,000股减少至2,961,400股,持股比例由5.0651%下降至4.9999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公司名称: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1幢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8,58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UKHM4Y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8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206室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公司名称:上海沃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32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5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MA1G802H9R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206室
注:上海沃燕与苏州沃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沃洁与上海沃燕是一致行动人。
二、权益变动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股东仍在其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建龙微纳
股票代码:688357
信息披露义务人1: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1幢2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206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沃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329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206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建龙微纳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苏州沃洁
公司名称: 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1幢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8,58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1WUKHM4Y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8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206室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二)上海沃燕
公司名称: 上海沃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32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MA1G802H9R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206室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沃洁及上海沃燕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沃洁及上海沃燕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业务需要减持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065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沃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5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由3,000,000股减少至2,961,400股,持股比例由5.0651%减少至4.99993%。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苏州沃洁及上海沃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沃洁及上海沃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合伙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2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合伙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沃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2年3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2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沃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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