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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钱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4,580,522,7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75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233,540,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87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346,982,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7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348,430,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47,9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346,982,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74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注: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上述第七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32,0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婧、苏恒瑶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日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YPERLINK “http://www.cninfo.com.cn“ 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钱刚先生主持。网络投票平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9名股东,代表股份4,233,540,6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879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346,982,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48%。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产生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相关规定,公司就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1.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2022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第7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22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粒

  律  师:王   婧

  律  师:苏恒瑶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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