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接D54版)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接D54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07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08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09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110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111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12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13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14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115 【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116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117 【新增】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118 【新增】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119 【新增】第三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20 【新增】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121 【新增】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122 【新增】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123 【新增】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24 【新增】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处置制度》125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银行借款和提供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126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制度第四条定义一致。127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128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二)至(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审批。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第一款(三)至(五)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审批。129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时限。130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按照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31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132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33第十二条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二条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者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134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35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136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137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138 【新增】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139 【新增】第三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140 【新增】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141 【新增】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142 【新增】第三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43 【新增】第三十四条 属于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144 【新增】第三十五条 属于第三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属于第三十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145 【新增】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九)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6 【新增】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147 【新增】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65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66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二)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和资料;(三)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二)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和资料;(三)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67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68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人使用: 1.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2.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4.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5.公司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6. 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7. 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8.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公司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9.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人使用:  1.为公司关联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2.代公司关联人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人使用,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4.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5.公司委托公司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6. 公司为公司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7.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人提供资金;8.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公司关联人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9.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69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70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71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2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73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74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75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76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77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78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79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80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公告。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公告。81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82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前对外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83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五)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84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之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之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85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86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87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88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89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90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91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删除】92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删除】93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94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95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运作指引》6.5.10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运作指引》6.3.10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96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投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97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98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按照《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99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100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内部控制制度》101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02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10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04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前款所指“重大”的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105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时间等内容,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时间等内容,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106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附件2:简历

  戴志富先生 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审计专员,泉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师,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主管,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内控合规总监,2022年加入公司,现拟任公司审计部主任。

  截至目前,戴志富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戴志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