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初2684号] 。现将有关南岭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等4名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8)湘01民初2684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 42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并根据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财务费用,请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8-039)。]
2、2019年7月15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8)湘01民初2684号],驳回南岭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2019-027)。]
3、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2019-046)。]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1年10月25日,长沙市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00万元;
(二)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
(三)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黄少华在500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额度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620元,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少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康赛普公司4,200万元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约2,000万元。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长沙市中院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追索货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1民初2684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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