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钢股份”)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3号,以下简称“批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后,积极组织开展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过户等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49%股权。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1日核发的钢贸公司《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股权,直接以及通过钢贸公司间接持有京唐公司合计100%股权。
(二)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1.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支付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2.公司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0万元,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该等事项不会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3.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及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4.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首钢股份已合法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00%的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以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已按照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和交易各方的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次交易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相关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承诺等安排的情形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一)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