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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构成变动情况

  

  (二)利润构成变动情况

  

  (三)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曾国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堃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冬玉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曾国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堃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冬玉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准则执行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 租赁准则相关要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选择简化处理,只调整2021年年初数,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数据。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2-009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于2021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39)。现将报告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一、报告更正事项具体情况

  1、《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一、主要财务数据之(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更正前:

  

  更正后:

  

  2、《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一、主要财务数据之(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更正前: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更正后: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更正原因

  公司披露2021年三季度报告时,依据前述所列原因,将结构性存款收益列示为经常性损益。在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年审会计师认为,应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相关规定认定结构性存款收益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经沟通,公司采纳了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并对2021年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2-008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26号)。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的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报告内容为准。公司测算2021年度预计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若经审计的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3.1条之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回复内容

  (一)请结合你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主要构成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主要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及金额等,说明2021年第四季度经营业绩是否较前三季度大幅增长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销售收入、酒店及广告等服务业收入。2021年第四季度净利润主要来自房地产销售利润、减持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产生的投资收益、酒店及广告等服务业利润。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预计为12,683万元,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预计为8,137万元,其中房地产销售收入预计为6,418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1,869万元(因公司联营企业年报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其投资收益为预估数),与前三季度累计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193万元相比,未出现第四季度经营业绩较前三季度大幅增长的情况。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主要在售房地产瑞海水城项目一、二期房源均为现房。为加快楼盘去化速度尽早回笼资金,公司在2021年下半年通过调整营销策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等举措加速推进尾盘销售,全年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

  2.公司主要在售房地产琼海瑞海水城项目系旅游地产,受地理位置和气候的影响,第四季度为海南售房旺季,季节性因素一定程度上利好公司商品房销售。

  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主要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购房者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执行,于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点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年底突击交易或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会计师核查程序:

  根据拟定的审计计划,我们对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针对问询函公司回复的上述相关内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构成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主要交易对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涉及金额等情况;

  2.复核公司确认营业收入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评价与房地产、酒店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4.选取样本检查买卖合同、交房验收文件及其他可以证明房地产已交付的支持性文件,评价房地产销售收入是否按照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确认;

  5.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房地产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测试,选取样本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评价相关房地产销售收入是否已在恰当的期间确认,关注是否存在期后退房或退款的情况;

  6.获取公司酒店客房的房型、入住率、平均房价等资料,分析客房收入的合理性;

  7.获取广告业务合同并测算广告业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8.执行函证程序,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9.测算减持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

  会计师核查意见:

  基于目前已执行的核查程序及已获取的资料,尚未发现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的2021年度年报审计已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

  后期拟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要如下:

  1.获取银行同意向购房者放贷及放贷金额的证明或银行贷款合同;

  2.根据回函情况,针对未回函的购房客户实施走访程序;

  3.结合应收账款审计,关注期后回款情况;

  4.获取坏账准备计提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提方法,结合回函及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5.对酒店、广告等服务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

  6.获取重要联营企业的审计报告,复核投资收益确认的准确性。

  (二)请结合你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具体构成,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4.2 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规定,逐项分析说明你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和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是否合规、准确、完整。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4.2 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规定,将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逐项扣除,确保营业收入扣除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情况。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预计为10,944万元。

  

  2.公司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确认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预计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下:

  

  会计师核查程序:

  根据拟定的审计计划,我们对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针对公司回复的上述相关内容,我们对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相关规定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及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核查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支等是否已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3.核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是否已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4.获取、复核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逐项检查其具体内容,结合已执行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审计程序,核查公司认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是否存在遗漏,核查公司确认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是否准确、完整。

  会计师核查意见:

  基于目前已执行的核查程序及已获取的资料,尚未发现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的2021年度年报审计已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

  (三)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你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为4.10亿元,主要由拟开发土地、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构成。请列示截至2021年末你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处位置、业态、开发建设或出售出租情况、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等,并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存在大额减值风险。

  公司回复:

  1.截至2021年末,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预计期末账面价值如下:

  

  2.截至2021年末,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信息如下:

  

  (四)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调节收入或非经常性损益规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综合上述情况,经公司测算:

  1.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在50%以内;

  2.预计公司2021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因此,预计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属于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中规定的应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因年报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数据以公司公告的2021年年报数据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和认定非经常性损益,确保2021年年报披露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师核查程序:

  根据拟定的审计计划,我们对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针对公司回复的上述内容,我们对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中规定的应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核查了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及已获取的资料,尚未发现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的2021年度年报审计已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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