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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股东建议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2         证券简称:锦和商业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2〕16号)(以下简称“《建议函》”),对公司拟按股权比例向北京亿鹏城市更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鹏”)提供财务资助2300万元事项行使股东建议权。公司收到《建议函》后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结合相关资料,对《建议函》所列问题及建议进行了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建议函回复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问题:

  根据公司公告, 北京亿鹏将其持有新荟园壹15%股权质押给公司, 作为履约的担保措施,若北京亿鹏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 公司有权行使质权。 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亿鹏净资产账面值-1.15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9982.09元。北京亿鹏目前经营亏损,可能存在不能按时偿付借款本息的风险。鉴于本次借款专款专用于新荟园壹所持的物业在建项目,为保证还款资金的安全,建议公司考虑要求北京亿鹏将对新荟园壹的投资收益直接交付公司,用于支付本次财务资助的本金及利息。

  回复:

  根据公司与北京亿鹏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期间”第3点规定:“利息在借款期满之日归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但本金到期前,项目公司分红的,乙方取得的分红款应优先归还利息起算日至分红日期间的应计利息,分红款超过应计利息的部分优先归还本金。”上述约定的内容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建议具有一致性,能够实现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综上,公司就有关对北京亿鹏提供财务资助事宜,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公司的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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