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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5.4667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德勤会计师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P0600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德勤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2)第P02601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度财务报告)。

  二、主要财务数据

  德勤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2)第P02601号),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三、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结构保持相对稳定,资产质量和流动性保持良好水平,公司总资产为91,679.47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2.71%,其中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增长22%,而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末下降0.12%,基本保持不变。流动资产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一是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增长较大,主要系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增长所致;二是存货余额增长较大,主要系公司为应对疫情和中美贸易战导致的全球供应阻碍、交付周期延长的局面而进行适度安全库存和战略物资储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负债为16,307.54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7.38%,其中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增长10.58%,非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增长79.25%。公司总负债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增长较大,主要系公司人员规模增长及薪资水平调整所致;二是递延收益余额增长较大,主要系本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长较大所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5,371.92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1.75%。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6.63%,主要原因为:一是基于自研示波器芯片组的中高端数字示波器的销售额提升,促进公司主要产品数字示波器的销售金额大幅增长;二是公司在直销模式下收入持续上升,特别是自营电商销售模式及大客户销售模式的持续成长,另外随着公司中高端产品销售逐年提升,而中高端产品的需求客户对技术支持和综合服务要求较高,客户更多地选择采用直销模式购买公司产品。

  2021年度,公司净亏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较上年同期收紧,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产品结构的逐步改善,公司于2021年实现了销售收入的较高提升,同时2021年7-12月产生了净利润1,646.71万元,实现了该期间的扭亏为盈并使得全年的亏损额较去年同期大额减少。

  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119.56%,主要系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增长所致。

  2021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上年同期下降1.03%,公司仍保持较大金额的研发投入,2021年度公司研发投入金额较上年同期上升30.31%,达到10,320.54万元。

  四、2022年1-3月业绩预测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在11,960万元至12,210万元之间,较去年同期变动29.46%至32.17%;预计2022年1-3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6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亏损额同比减少1,057.67万元至1,187.67万元;预计2022年1-3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570万元至-450万元之间,亏损额同比减少765.63万元至885.63万元,主要系股份支付金额减少及收入增长毛利提升导致。上述2022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2年2月11日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除此以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普源精电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普源精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张彬、薛波作为普源精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张彬: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硕士学历。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东杰智能IPO、恩捷股份IPO、绿的谐波IPO、襄阳轴承非公开、大康农业非公开、航天长峰重大资产重组、广汇汽车借壳美罗药业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张彬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薛波: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博士学历。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绿的谐波科创板IPO、味知香IPO、汉得信息IPO、澳洋科技IPO和非公开发行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澳洋顺昌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海特高新非公开发行、中石科技非公开发行、中密控股非公开发行、片仔癀配股、鹿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薛波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普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锐格合众、锐进合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王铁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铁军、王宁、吴雅文、武沛杰、王炜、朱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维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7、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元禾重元、檀英投资、招银现代、汇琪创业、招银共赢、乾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向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起三年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8、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高瓴耀恒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规定,对于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取得前述发行人新增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该等新增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9、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何毅军、罗浚洲、史慧、张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普源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悦、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王铁军、李维森、锐进合众、锐格合众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的关于减持或股份转让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企业/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可进行减持。

  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被修订、废止,本企业/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本人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当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时(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在前述20个交易日届满前,视股价变动情况,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进行沟通交流。

  2、具体措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③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④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⑤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暂扣对其所持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暂扣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股份的计划。

  ②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现金分红的1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增持前一年税后现金分红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③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④公司有权暂扣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⑤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股份的计划。

  ②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新入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作出同等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③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④公司有权暂扣前述公司相关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得的薪酬,同时公司相关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⑤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⑥上述承诺不因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和终止

  (1)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2)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请参见本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和“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中相关内容。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普源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悦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声明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赔偿责任声明如下: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赔偿责任声明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属于本企业/本人责任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赔偿责任声明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属于本人责任的,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付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法赔付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因德勤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律师承诺因中伦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申威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因公证天业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同时,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强内部控制

  本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并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关于股东未来分红的回报规划,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4)本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普源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悦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消费行为(如有)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如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来制订、修改薪酬制度的,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的未来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将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普源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悦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铁军、李维森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不利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签字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期内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本人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九、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和/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发行人确需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及发行人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交易所得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予以赔偿;本企业/本人将配合发行人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企业/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上述承诺已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和/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发行人确需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本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及发行人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交易所得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予以赔偿;本人将配合发行人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上述承诺已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股份代持情形,该等股权/股份代持均已依法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在招股说明中披露的股权/股份代持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承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但是,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承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自发行人应得的薪酬(如有),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但是,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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