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邬丽娅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议案》

  同意豁免监事会未提前5天通知全体监事,并认可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变为106人,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115.00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21.5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4月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7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4月1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3.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000万股的1.3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4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4、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3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6、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2年4月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变为106人,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115.00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21.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以7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7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同意以人民币7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4月1日

  2.授予数量:93.50万股

  3.授予人数:106人

  4.授予价格:77.6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1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以人民币7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4月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9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2.79元(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61%、18.33%、19.82%、(分别采用万得全A——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2、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3、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6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4、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3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6、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2年4月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变为106人,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115.00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21.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变为106人,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115.00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21.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变为106人,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115.00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21.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4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际到会董事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友辉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议案》

  同意豁免董事会未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并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变为106人,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115.00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21.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4月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77.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