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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相关规定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已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仍继续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天圣”变更为“ST天圣”,证券代码仍为002872,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一、 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3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5日、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9月5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5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6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5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435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6,145.3976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26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160万元已归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已发回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12,147.492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截至2020年6月16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5、经公司财务部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15,512,720.35元。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收到了刘群偿还资金占用利息15,512,720.35元。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暨占用资金利息归还完毕的公告》。

  6、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了本次资金占用的归还情况。会计师认为控股股东刘群已经偿还了一审判决占用的全部资金包含利息费用,截至会计师核查意见出具日,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刘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提供合理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京会兴核字第65000003号)。

  7、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相关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分别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10月18日收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渝刑终73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四次延长审理期限,共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8、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因新冠疫情反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9、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发回重审。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已发回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已发回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控股股东偿还方案和已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条款存在修改或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2-01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财务总监王开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王开胜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王开胜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7%,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将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不超过5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王开胜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6、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开胜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王开胜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王开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王开胜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王开胜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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