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普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73,529,41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4.76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6.3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688,084.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311,911.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了《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529,411.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39号)。
根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6,详见2022年1月21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其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及新建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诺普信东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喜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喜年”)和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标正”)。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万元(包含现有募集资金1,508,190.00元,前次已置换为自有资金之募集资金8,491,810.00元)对全资子公司广东喜年进行增资;使用募集资金9,000万元(包含现有募集资金74,422,375.12元,前次已置换为自有资金之募集资金15,577,624.88元)对全资子公司陕西标正进行增资;另外,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44,715,056.00元分配到诺普信东莞分公司。详见《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及新建项目”之实施主体广东喜年、陕西标正、诺普信东莞分公司已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于近日与公司(广东喜年、陕西标正、诺普信东莞分公司、诺普信四方以下合称“甲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及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永丰、包桉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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