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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年4月6日(星期三)14:30

  2、 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华是科技园A座一楼展厅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俞永方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897,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026,667股的60.3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878,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026,667 股的 60.34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026,667股的0.0245%。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026,667股的0.78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8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026,667股的0.76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026,667股的0.0245%。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独立董事张红艳女士因特殊原因通过视频参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5,878,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21%;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4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78,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21%;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4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78,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21%;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4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秀华、汪节云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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