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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3月18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3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以下75名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以及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经过公司确认,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处置。公司在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上述核查对象没有接触到内幕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交易系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所发生的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1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林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林军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6日,并同意以2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募集资金配置,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无项目规划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有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4月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309万股的0.79%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2)。

  3、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4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5)。

  4、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6日,并同意以2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6日,同意以2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4月6日。

  2、授予数量:3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309万股的0.79%

  3、授予人数:245人

  4、授予价格:2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相应的归属安排需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6日,以2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2、《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3、《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0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6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4,705,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924,245.2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7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19]207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7,369,967.2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随着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公司生产规模及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活动支出等。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中使用;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中计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无项目规划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杭可科技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杭可科技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杭可科技本年度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达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杭可科技已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杭可科技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可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可科技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钱彦敏先生、陈林林先生、徐亚明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胡振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傅风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阳晴、郭倩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4月 6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可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和监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27.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24,63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9,924,245.2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7月9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19]207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除部分待付合同尾款之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投资完成。截至本公告日,该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预计剩余金额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待支付尾款金额后续将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时间较早,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通过优化施工工艺、合理配置资源的方式,部分工程和设备采购价格较之项目立项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有所下降。

  2、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

  3、募集资金实现利息收入等404.23万元。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854.71万元(包含募集资金预计剩余金额1,108.94万元及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745.77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募集资金配置,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杭可科技本次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同时,该事项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杭可科技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4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4月22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可科技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4月22日

  至2022年4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已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 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登记 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 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 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3、 3、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 2021 年 1 月 29 日 (上午 10:00-12:00,下午 14:00-17:00) 登记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可科技一楼接待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鼓励全体股 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礼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可科技

  邮编:311231

  电话:(0571)82210886

  联系人:傅风华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1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骥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8元/股,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

  公司此次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854.71万元(包含募集资金预计剩余金额1,108.94万元及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745.77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活动支出等。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2022-021)。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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