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公告编码:临2022-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2022年4月1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数量:1,06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93元/股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2年2月15日;
2、授予价格:17.93元/股;
3、授予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核心技术、经营、管理和技能骨干人员;
4、授予人数:190名;
5、授予数量:1,060万股;
6、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7、首次实际授予数量与首次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公司首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与2022年2月11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无差异。 (二)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权益授予情况如下表所示: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司2022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22]第00001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2年2月2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2年2月21日,公司已收到190位激励对象缴纳的1,060.00万股的认股款,共计人民币190,058,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为10,6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为179,458,000.00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22,514,669.00元,股本为人民币2,122,514,669.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登记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600,000股,于2022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前后,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为680,737,833股,激励计划授予实施前其持有比例为32.23%,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后其持有比例为32.07%。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首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经测算,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17,680.80万元,则2022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报备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2-035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 终审裁定结果: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驳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 涉案的金额:15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科技”)以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鲁恒升”)、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尹明大四被告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华鲁恒升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4)、《华鲁恒升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
2020年9月22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初2553号),驳回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3)。
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为:
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1)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010216437.0名称为“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销毁现存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2)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共同向金象赛瑞、烨晶科技支付侵权赔偿金1500万元以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共同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最高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6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象赛瑞、烨晶科技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4(第1项)、5-8、9(第2项)、10-13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退还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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