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5楼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24,209,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039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7,09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5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118,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9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47,118,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9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3,747,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461,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56,85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4%;反对461,593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3,747,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461,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56,85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4%;反对461,593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3,759,3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450,0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68,35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8%;反对450,093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公司对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共有69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交易行为,根据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实,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自行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披露、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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