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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按照财政部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公司按照上述财政部会计司的实施问答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报表科目之间重分类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会对公司的“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有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相关规定执行,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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