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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可转债 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于2022年2月17日、高级管理人员徐绍涛先生于2022年2月15日分别卖出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经核查,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①因四舍五入,以上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②牧原转债于2021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入(含申购)、卖出行为均发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施行以后的情形,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

  公司及相关债券持有人在实施可转债减持交易前对《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解读,理解为:牧原转债发行首日、申购日、原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日、存续期起始日、计息起始日均为2021年8月16日,债券持有人自2021年8月16日已经取得可转债相关权利。自2021年8月16日起推算6个月,即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为短线交易禁止期间,因此2022年2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可转债不构成前述法规中所称短线交易。

  基于上述判断,秦英林先生于2022年2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牧原转债。秦英林先生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绍涛先生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①因四舍五入,以上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②牧原转债于2021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

  徐绍涛先生将短线交易禁止交易的时间范围记错,于2022年2月15日卖出了公司可转债。徐绍涛先生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 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式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秦英林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金额为86,888,084.29元,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手续费=666,358,760.00-579,442,400.00-28,275.71 =86,888,084.29元。秦英林先生已将收益金额全数上缴公司。

  徐绍涛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金额为69,153.78元,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手续费=249,202.98-179,800.00-249.20=69,153.78元。徐绍涛先生已将收益金额全数上缴公司。

  三、 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经核实、了解相关情况,调阅相关交易记录后认为:秦英林先生和徐绍涛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上述行为发生后,秦英林先生和徐绍涛先生主动向公司说明相关情况并向公司上缴本次交易的收益,同时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则。秦英林先生和徐绍涛先生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 备查文件

  上缴短线交易收益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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