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会议时间:2022年4月7日(星期四)14:30。
互联网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3,781,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27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股份53,772,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25,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417,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74,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1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74,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1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邬凯明、候正中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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