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2,931,506.85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根据朝阳法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乐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931,506.85元(以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现暂算至2021年7月21日);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86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年2月,国旅联合收到朝阳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7223号],相关判决如下:1、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意向金2,500万元;2、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3、案件受理费103,228.77元,由被告景州乐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07《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被告不服朝阳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8722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朝阳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8722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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