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147起,涉案金额合计1416.65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6月16日、7月8日、9月29日、12月14日及2022年1月19日、2月19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067、临2021-103、临2021-128、临2022-008、临2022-012)。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7月8日、7月23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14日、10月16日、11月3日、12月14日、12月16日及2022年1月5日、1月19日、3月29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97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临2021-067、临2021-071、临2021-103、临2021-107、临2021-108、临2021-110、临2021-117、临2021-128、临2021-130、临2022-007、临2022-008、临2022-022)。
2021年6月8日、6月16日、10月12日、10月14日及2022年1月19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37起二审判决、3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107、临2021-108、临2022-0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7起一审已判决、15起二审已判决。
(一)7起一审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二)15起二审判决,全部维持原判,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7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34.83万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判决部分案件,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且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本次15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22.60万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149起,诉讼金额1420.82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起裁定撤诉,合计诉讼标的24.64万元;一审判决104起,最终诉讼标的1,332.71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256.77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52起,其中51起二审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25起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3起,其中1起一审重新判决,其他2起诉讼标的10.96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建岩、杨垫容、李家存、张宇光、徐德林、张昌华、蔡伟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97、504、505、20、496、498、19号)。
2、钟臣、马选荣、赵东良、王明霞、吴际、沈许娜、王媛华、王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吴丽丽、路毅、余波、肖红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2)琼民终17-22、24-28、30-32、51号)。
3、吴方善、张文平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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