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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3版)

  (上接C13版)

  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八)持股5%以上、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且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天津语捷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锁定期内,通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员工,将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6、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九)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报告期内曾经控制)且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天津语尚、天津语腾、天津语唯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内,通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员工,将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1、哈勃投资、顺水孵化、北京元实、长鑫投资

  上述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基金、昆唯管理、中芯海河、杜宣、澜阁投资、黄健、稳懋开曼、包文忠、张红

  上述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且为申报前6个月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西藏泰达、集封投资、华芯投资、亦合投资、天创保鑫、天创海河、天创鼎鑫、远宇实业、李娜

  上述股东为发行人股东,均承诺其所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本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3)停止条件

  ①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②在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③在实施期满后,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④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视公司的资金状况及股票市场实际情况,按如下顺序实施:1)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消除,具体如下:

  (1)回购公司股票

  ①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⑦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A、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60%;

  B、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③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60%。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5)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发行人的承诺

  1、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各项义务,本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并确保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承诺,如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各项义务,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2、本人将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以对公司制定的股份回购方案投赞成票的方式促使相关方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执行《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负有责任的,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研发人才培养、产品创新和客户关系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销售收入规模持续上升,发展态势持续向好。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和研发相关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产品、市场和技术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首先,公司将加强优秀研发人才引进、内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健全内部高效的研发管理机制,使研发能力和人才储备适应公司快速扩大的经营规模。其次,在现有射频功率放大器产品的基础上,公司将着力拓展产品线宽度和深度,增强产品组合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提升销售毛利水平。此外,公司将持续加强和头部品牌客户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深度,优化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壁垒。通过实施以上具体措施,公司将有效提升自身的持续盈利能力,提高未来的股东回报能力。

  2、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运营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到预计效果,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在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发行人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8、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9、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1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承诺

  1、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以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

  ①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C、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D、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②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①董事会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②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④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⑤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⑥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的变更或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前述行为被立案稽查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原则: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启动股票回购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前述行为被立案稽查或行政处罚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本人负有责任的,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买回证券。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与公司对投资者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公司发生应回购股份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除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前述行为被立案稽查或行政处罚的,本人将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董事)/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与公司对投资者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中信建投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中信建投经有权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确认中信建投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将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能够证明中信建投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信建投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法律顾问的承诺

  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信达律师经有权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确认信达律师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达律师将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能够证明信达律师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审计及验资机构的承诺

  中兴华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中兴华会计师经有权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确认中兴华会计师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兴华会计师将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能够证明中兴华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评估机构的承诺

  中联评估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文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以自营、合资、联营、委托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主营业务相同、相似、相替代、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存在经营与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服务相同、相似、相替代、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服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联营、委托经营等)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相似、相竞争、相替代、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利益冲突的任何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本人承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本人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利益冲突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公司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期间,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现在、未来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如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视为本人对本承诺函的违反。

  (7)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及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Gaintech、联发科、联发科投资的承诺

  (1)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的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在本承诺函中指射频功率放大器(RF Power Amplifier)、射频开关(RF Switch)、射频滤波器(RF Filter)、射频双/多任务器(RF Duplexer/Multiplexer),包含前述一个或多个器件的射频前端模组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达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达科技”)清理其已关停的射频前端芯片业务剩余的库存产品之外,本企业(含其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下文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络达科技清理其已关停的射频前端芯片业务剩余的库存产品之外,本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针对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研发、生产、销售的第三方企业,且该等企业与公司经营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本企业承诺将不对该等企业进行投资或透过协议而直接、间接形成控制关系或担任第一大股东。

  (4)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或产生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及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企业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Gaintech、联发科、联发科投资关于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具体补救措施

  (1)自上述Gaintech、联发科、联发科投资共同出具的《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所声明的“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络达科技清理其已关停的射频前端芯片业务剩余的库存产品之外,本企业没有、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所声明的“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针对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研发、生产、销售的第三方企业,且该等企业与公司经营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本企业承诺将不对该等企业进行投资或透过协议而直接、间接形成控制关系或担任第一大股东”的承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2)促使未符合前述声明的本企业缩减相关业务活动以符合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声明,或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相关企业有权内部机构审议通过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符合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声明。

  (3)按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以上补充承诺,构成本企业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完整组成部分。

  (5)本补充承诺依其条款构成本企业对公司的允诺,对本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避免歧义,仅就本承诺函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项下的约束力,且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销、撤回或修改,并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持股5%以上股东贵人资本的承诺

  (1)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的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在本承诺函中指射频功率放大器(RF Power Amplifier)、射频开关(RF Switch)、射频滤波器(RF Filter)、射频双/多任务器(RF Duplexer/Multiplexer),包含前述一个或多个器件的射频前端模组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含其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下文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针对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研发、生产、销售的第三方企业,且该等企业与公司经营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本企业承诺将不对该等企业进行投资或透过协议而直接、间接形成控制关系或担任第一大股东。

  (4)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或产生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及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企业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约束关联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遵循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确保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能够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以下统称“本人”)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发生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确保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本承诺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正确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2)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将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发生关联交易。

  (3)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同公司之间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将遵循发生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确保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本人保证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股5%以上股东Gaintech、贵人资本、北京语越、天津语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下简称“本企业的关联方”)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遵循发生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确保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本承诺在公司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三)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函

  1、本公司的机构股东依法有效存续,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本公司出资的资格,且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穿透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武 鑫  沈 杰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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