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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2版)

  

  Yongtaiyun Chemical Logistics Co.,Ltd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发路17号1幢1号301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个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控股股东陈永夫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或导致无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永泰秦唐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众汇、上虞璟华、上虞乾泰、上虞乾邦、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股5%以上股东王巧玲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持股5%以下股东浙江龙盛、闰土锦恒、诸暨文晨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持股5%以下股东谈国樑、彭勋华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持股5%以下股东赵伟尧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宋磊、吴晋、周晓燕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或

  (2)继续增持/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制订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现金分红,并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贯彻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承诺拟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一家主营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的现代服务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基于资源协同和“运化工”平台整合提供的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99%以上。2019-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2,325.95万元、94,875.59万元和214,024.63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61.24%。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宏观经济环境稳定,总体上物流行业需求不断提升。在化工物流领域,随着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化工物流行业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需要大量专业化工跨境物流服务商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一站式物流服务。同时,随着人们对安全生产意识的不断提升,政府部门对于化工产品生产、存储、运输的安全监管措施日趋规范和严格,有利于化工物流服务行业市场需求进一步向优质、规范运营的物流企业集中。近年来,公司现有业务板块发展态势良好,经营规模、服务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在经营中,公司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安全生产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

  面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改进措施:第一,进一步提升“运化工”平台对线下资源的整合能力,以应对未来服务网络不断拓展,线下物流资源不断丰富的需要,实现公司内部管理的智能化、可视化,提高数据分析、决策支持和执行控制能力,有效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盈利水平和安全管控水平;第二,结合化工物流行业的发展方向,将生产性物流服务产业链进一步延伸至终端,实现“运化工”平台与化工企业的数据对接,提供化工安全管理、库存管理等增值咨询服务,构建化工生产企业与化工物流企业数据流转的桥梁;第三,不断拓展“运化工”平台服务功能,如仓储配送、交易促成、采购执行、分销执行、管理咨询等,打造服务多元化的化工供应链平台。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积极落实公司战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在巩固公司现有领域的优势前提下,加大在国内化工物流市场的业务布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一站式”、“可视化”的化工物流服务能力,满足客户日趋个性化的物流服务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运化工’一站式可视化物流电商平台项目”、“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等,前述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达产后预期收益情况良好,将提升公司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基础上,将精心组织、合理统筹,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效益,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3)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确保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董事会、管理层科学、审慎决策。公司将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加强管控,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稳定。

  (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相应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5、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果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且,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并事先同意公司以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以及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全部直接用于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将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根据天健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8,037.44万元。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下转C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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