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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7版)

  (上接C5版)

  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抓紧完成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公司信息化系统的全面升级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二)公司股东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南京昌晟兴、信安基石、领誉基石、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社会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本企业与社会公众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股东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逐层(9层以上)穿透后存在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金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0.0001%,该等间接投资系相关各层间接股东所作出的独立决策,并非中金公司主动对本公司进行投资或施加影响。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系统离职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财务状况稳定,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及服务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服务的提供能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2年1-3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6.80亿元至7.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0%至2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800万元至2,3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30%至60%,主要系收入增长所致。

  上述2022年1-3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九、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条件:

  (1)满足前述第2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6、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7、现金分红比例:如满足前述第5款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8、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0、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股东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十一、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所列示的相关风险,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风险因素:

  (一)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可能放缓或下降的风险

  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与通信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大,运营商对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需求也越大。根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三大运营商和中国铁塔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72亿元,同比增长11%,增速同比提高6.3%。

  若未来通信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或下降,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通信行业实际投资额存在波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市场规模可能随之变动,由此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采购政策调整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以及华为、中兴通讯等通信设备商。通信行业对于网络建设服务、网络运维服务、网络优化服务、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等部分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环节普遍采用技术服务外包模式,即运营商等客户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优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提供商。根据市场环境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客户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投标条件及标准。对于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商而言,满足客户的招投标条件及标准是获取业务机会的关键环节。

  未来若公司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主要客户采购政策的调整,则可能造成公司中标份额减少,进而可能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和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从产业链来看,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下游行业主要为通信行业,主要客户是各大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由于我国运营商及通信设备商较为集中,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是该行业普遍现象。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合计分别为209,094.52万元、257,164.86万元和284,878.2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2.68%、88.28%和80.45%。客户集中度较高,与公司所处行业产业链分工特点相关,符合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特征。若主要客户的投资计划、服务商准入条件、招投标政策、经营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不能持续满足客户服务需求都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绩的大幅下滑。

  (四)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较大及回收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6,850.15万元、60,985.46万元和109,564.72万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较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14%和27.58%和38.18%,主要因为公司客户为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客户款项支付需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具有一定的审核时间。

  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比分别为82.38%、83.29%和89.42%,账龄期限较短,主要客户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且与公司长期稳定合作,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伴随公司业务拓展,销售规模逐渐增加,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规模可能会持续上升,如行业发展或客户信用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不能及时收回,并对资金周转及现金流形成一定压力,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市场参与者较多,竞争较为激烈,行业具有一定区域性,整体市场集中度较低。伴随通信技术发展和下游需求更加多元化,具备资金技术实力、全国部署、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商成为下游客户的优先选择,行业集中度有望不断提高。未来公司仍将继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公司不能持续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身竞争实力,快速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环境,则可能出现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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