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3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本次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8,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98,870万元<含本次>;永鼎集团本次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1,756.32万元人民币,永鼎集团已实际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218,781.99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 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 鉴于公司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芦墟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继续与上述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农商行芦墟支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吴江开发区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继续与上述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交通银行吴江开发区支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上述担保金额合计为8,000 万元。
2、 公司收到银行函件,鉴于永鼎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示范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期限届满,永鼎集团继续与上述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农行示范区分行申请796.32万元期限为六个月和96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上述担保金额合计为1,756.32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 2021-036、临2021-05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江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渊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出口代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管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29.11%的股权(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股权关系图如下: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永鼎集团资产总额为838,014.74万元,负债总额为 631,082.45万元,资产净额为206,932.29 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384,708.43万元,净利润为-57,545.62 万元(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债权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墟支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保证人保证期自展期合同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4.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开发区支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计划在2021年度互为提供担保预计,其中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大于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且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已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其中鼎欣房产的资产完整不存在受限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足额的保证反担保,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未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担保,从而促进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共同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担保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计划在2021年度互为提供担保预计,其中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大于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且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还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一致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互为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的担保额度分别为105,000万元和490,000万元(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预计额度105,000万元人民币,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490,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49,219.9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18,781.9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20,260.1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24,965.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2.97%,其中:公司对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8,87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8,8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6.46%。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永鼎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4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亭”)、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亭”)、武汉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电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21,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2、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5,9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7,4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3、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3,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的担保,其他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收到函件,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宝山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农商行宝山支行申请2,1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收到函件,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招行苏州分行申请5,9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鉴于公司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光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继续与上述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向农商行光谷分行申请3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8,3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1-036、临2021-05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亭”)
注册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山连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莫思铭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3月18日
经营范围: 生产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先进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空余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金亭资产总额为110,442.52万元,负债总额为83,074.71万元,资产净额为27,367.81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14,217.15万元,净利润为-32,787.30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名称: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亭”)
注册地点: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效东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4月
经营范围: 生产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包括新能源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先进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线束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 苏州金亭资产总额为48,837.93万元,负债总额为55,094.19万元,资产净额为-6,256.26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1,479.16万元,净利润为-11,241.99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持有其100%股权
3、被担保人名称:武汉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电子”)
注册地点: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195室
法定代表人: 李鑫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9月30日
经营范围: 芯片、光纤、光缆、电线电缆、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产;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武汉光电子资产总额为5,280.25万元,负债总额为3,070.76万元,资产净额为2,209.49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222.43万元,净利润为154.85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永鼎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70%,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公司与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保证范围:1.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本合同所诉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述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券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系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之前任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付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利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之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1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风险可控。但我们提醒公司管理层应密切关注担保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从总体上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控制和化解现存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3、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预计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担保事项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5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20,260.1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24,965.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2.9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20,790.1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5,495.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6.28%。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被担保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担保子公司反担保函;
5、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15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4月18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4月18日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 4月16日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永鼎转债”)将于2022年4月18日开始支付 2021 年4月16日至 2022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3、债券代码:110058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000万元
6、发行数量:98万手(98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9、 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指年利息额;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19年10月22日至2025年4月15日止)。
12、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13、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4、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1年4月16日至 2022年4月15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0%(含税),
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15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4月18日
3、兑息发放日:2022年4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鼎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江苏路1号
联系人:陈海娟
联系电话:0512-63272489
传真:0512-63271866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9楼
保荐代表人:杨武斌、陈庆龄
联系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5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发来的《关于更换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
华西证券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已届满。因公司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仍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华西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为陈雯女士和杨武斌先生。现陈雯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自2022年4月1日起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华西证券委派陈庆龄女士(简历见附件)接替陈雯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杨武斌先生和陈庆龄女士,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原保荐代表人陈雯女士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附件:陈庆龄女士简历
陈庆龄,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恒邦能源IPO、华蓝集团IPO、瑞宝生物重大资产重组、崇左城投公司债、泰莱电气、丽正软件等推荐挂牌项目。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