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已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蒙大矿业为被告,是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的股权。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2,352.3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15.941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后,蒙大矿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期,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原告”)与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被告”)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蒙大矿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
原告: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0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原告将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依法转让给被告。2013年,审计署赴内蒙古矿产资源审计组作出的《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至2012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资金征管情况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认为,原告违规委托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纳林河矿区,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质动力煤转让价格不得低于2元的规定,要求重新评估后按差价补收转让款。2016年,原告委托广实会计师事务所对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精查许可证进行评估,价值为234,450.73万元。原告依据无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探矿权转让合同的价格,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低价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书》中的价格条款应为无效。按照煤炭领域违规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原告依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认为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价为246,226万元,扣除被告已交款项,应补交差价222,352.38万元。
二、诉讼结果情况
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书》中的价格条款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222,352.38万元,案件受理费1,115.9419万元由被告负担。经了解蒙大矿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1.本案处于上诉阶段,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2009年12月10日,公司、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三方签署了《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公司将所持蒙大矿业51%股权转让给中煤能源。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鉴于该协议签订后涉及煤炭资源的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要求,本次诉讼和上述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情况
1.公司将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市场化和依法依规的原则,详细梳理上述相关协议内容,并积极与相关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全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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