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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1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劲松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46楼公司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数量186,243,5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1914%。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数量186,243,1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191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2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1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谭闷然和张颖琪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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