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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夏鼎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17日证监许可[2022]133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5、本基金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含)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6、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4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9、本基金暂只设置一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10、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1、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华夏鼎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3、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巨额赎回或基金清盘的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鼎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夏鼎成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015209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1)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一年,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2)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暂只设置一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三)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4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人民币40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其中,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的发起式资金将全部予以确认。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40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式资金)-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的发起式资金)/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式资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具体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发售公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含)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八)发售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认购费率在以上规定认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3,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3,00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46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3,000,000.00/(1+0.2%)=2,994,011.98元

  前端认购费用=3,000,000.00-2,994,011.98=5,988.02元

  认购份额=(2,994,011.98+460.00)/1.00=2,994,471.98份

  即投资者投资3,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2,994,471.98份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开户要求

  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⑨《机构投资者调查问卷》(业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⑩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认购业务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认购单》。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兴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6660100100373856

  开户银行名称: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5、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如本公司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相关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由登记机构完成。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四)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邱曦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代销机构情况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发售机构信息。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张晓旭

  经办律师:吴冠雄、张晓旭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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