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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35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同意重庆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1]22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5号)核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13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12,987,000,000元已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9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85686_B0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保荐机构签署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行已开设专户,开户行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020102039000601963。《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行已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行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本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本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以较低者为准)的,本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本协议列明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本协议自本行、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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