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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7版)

  (上接C5版)

  注1:中金安达智能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中金安达智能2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注1:中金安达智能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限售期限

  中金安达智能1号资管计划、中金安达智能2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票数量:808,080股

  4、获配金额:48,929,244元

  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6、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80,808,080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20,202,02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0.5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9.69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9.59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7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53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07元(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2,323.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1,980.1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了《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IPO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35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4月12日止,发行人本次增资后总股本为人民币80,808,08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343.11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5.12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1,980.1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7,846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2,756,55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64%。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023,720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298.41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745,0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54.8967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60.47%,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2.2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89.6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9.53%,约占本次发行总量34.14%。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约为0.03407833%。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466,527股,放弃认购数量429,97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548,967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60.47%。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548,967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29,973股,包销金额为26,034,865.15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46%,占发行数量的2.1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7-638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7-28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7-157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度财务报告)。

  同时,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一、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7-157号),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1年受公司获得主要客户更多工艺段的订单、下游主要客户产能需求扩张、非苹果产业链客户的开发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3.96%;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4.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5.85%。

  公司2021年末流动资产同比增长29.90%,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了一定备货,且期末尚处于验收期的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导致期末存货增加。此外,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以及主要客户回款增加导致公司货币资金及购买理财产品相应增加,亦对公司流动资产的增长有一定影响。

  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均同比增长30.66%,主要系2021年度的经营利润留存所致。

  公司202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同比增长54.73%,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且主要客户回款增加所致。公司流动性较好,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二、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年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5.34%,呈增长趋势。

  2022年1-3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4.61%,主要系公司部分毛利率较低的点胶机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提升使得公司整体毛利率小幅下降所致。

  2022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57.62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主要系公司2022年1-3月部分主要客户回款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以及2022年1-3月支付职工的薪酬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综合所致。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正常,产业政策未有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有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安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何璐、沈璐璐

  联系人:何璐、沈璐璐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何璐: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并执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7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沈璐璐: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于200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IPO、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IPO、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IPO、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IPO、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盛晟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五、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六、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刘飞、何玉姣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如本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六、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七、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八、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易指通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五、本企业将在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科创资本、融合投资承诺:“

  一、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三、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张继军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如本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

  五、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后,为强化相关各方诚信义务,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以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协商确定股价稳定措施或根据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并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②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 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1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② 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 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公司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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