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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8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2年4月13日下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东临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河北新华龙科技

  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电力”)拟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共同对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龙”)按持股比例增资2.68亿元,其中,绿能电力按持股比例25%增资0.67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新华龙注册资本将由2亿元增加到4.68亿元,股东双方持股比例不变。本次增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扣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金额后,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绿能电力与浙能电力共同收购新华龙股权,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后将新华龙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2亿元,绿能电力和浙能电力按出资比例增资,其中绿能电力新增注册资本3,750万元,浙能电力新增注册资本11,250万元。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根据新华龙下属张北综合能源项目实施情况,本次拟将新华龙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加至4.68亿元,其中绿能电力认缴1.17亿元,浙能电力认缴3.51亿元,后续具体实缴出资按张北综合能源项目资金需求结合增资情况分批到位。

  本公司与浙能电力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浙能电力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绿能电力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增资事项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0.67亿元。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扣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金额后,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虞国平

  注册资本:13,600,689,988.00元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1992年3月14日

  经营范围:电力开发,经营管理,电力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节能产品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电力设备检修,售电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冷、热、热水、蒸汽的销售,电力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8.47%,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68%,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0.03%,其他A股公众股东27.82%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浙江新能与浙能电力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主要财务数据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浙能电力资产总额1,145.12亿元,净资产678.49亿元;2020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16.84亿元,净利润60.86亿元。

  浙能电力最近三年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务债权、人员等方面与浙能电力保持独立。公司董事会已对浙能电力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新华龙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9WC459T

  法定代表人:任晓骏

  注册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街5号荣盛科技园一期厂房437室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0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能源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绿能电力25%,浙能电力75%。

  新华龙的主要资产为对张北巨人40%的股权投资。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华审字[2021]0015652号),截至2021年5月31日,新华龙总资产603.43万元,净资产603.43万元;2021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396.57 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龙资产总额22,089.86万元,净资产22,087.36万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2,087.3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张北巨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张北巨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0A1H8Y78

  法定代表人:程晨

  注册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中央大道小区B15幢商铺108室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4月19日

  注册资本:117,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微电网整体解决方案实施、综合能源运营、热电供应及销售、光伏电站整体解决方案、风力发电整体解决方案、智能物联网平台建设、储能整体解决方案、热气热电联共系统开发、能源利用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绿巨人新能源有限公司60%,新华龙40%。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华审字[2021]0015656号),截至2021年5月31日,张北巨人总资产9.32亿元,归母净资产1.26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新华龙下属张北综合能源项目实施情况,本次拟将新华龙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加至4.68亿元,新增注册资本2.68亿元,由绿能电力和浙能电力按出资比例增资,其中绿能电力新增注册资本0.67亿元,浙能电力新增注册资本2.01亿元。

  本次增资绿能电力与浙能电力均以货币同比例出资,同股同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将满足张北综合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快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在未来实际经营中,项目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为此,本公司将遵循积极、谨慎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东波、骆红胜、周永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七、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404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荣辉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利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2,子议案2.01至2.10均进行逐项表决并通过;议案1-8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议案1-8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婷、吴鉴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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