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肖龙洋第四、第五、第六期股权回购款309,396.34元,以及相关保函费、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处于公司提起二审上诉及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以下统称“被告方”)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第三期股权回购款,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对上述被告方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肖龙洋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并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立案受理的《法院传票》,法院对公司的上诉申请进行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请求: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8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肖龙洋支付上诉人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股权回购款合计309,396.34元;
(二)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8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保函费800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已经同意给予被上诉人一定的期限利益,且被上诉人以陆续归还的行为佐证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回购款支付义务为由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前支付第五期、第六期回购款的诉讼请求。该裁判观点严重忽略了被上诉人的违约事实,系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肖龙洋的实际行为已达到明确表示不履行尚未到期回购款的程度,上诉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提前到期支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实际行为已达到明确表示不履行股权回购款的情况,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一审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明示不履行义务即视为其愿意继续履行义务,该观点存在严重偏颇,且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也进而造成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贵院应当予以改正,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2、肖龙洋、练马林、阳显财等债务人事实上已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之精神,上诉人保护自己权益免遭损失,适用加速到期制度符合立法者本意。
3、法院应当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等考虑,对所有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法院审查案件应当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同时减轻人民诉累,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一审法院的判决将有可能直接导致本案中会出现属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的困境,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对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尽量一次性解决、避免出现矛盾裁判有重要意义。
4、一审法院的判决直接导致了同案不同判,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进行裁判。一审法院忽视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
(二)上诉人保函费800元支出是基于维护上诉人基本权利和自身利益所作出的合理措施,系上诉人的损失支出,应当由违约方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同案同判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8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和第四项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充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肖龙洋向公司支付了已到期的第四期剩余的回购款89,798.78元,以及一审判定其需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13,808.16元。
上述诉讼案件处于公司提起二审上诉及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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