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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  号:临2022—014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2022年4月15日, 公司控股股东有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203,681,78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35%。本次股份质押后,有格投资累计质押本公司股票合计48,960,000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4.0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57%。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有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格投资”)关于股份补充质押事宜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2022年4月15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3、风险提示

  有格投资资信状况良好,其还款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股票红利、投资收益等,其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4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30,739,009.99元后,实际到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9,260,990.01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宏发股份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现场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刘旭、王洪山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刘旭、王隆靖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三会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宏发股份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会文件和会议记录、本持续督导期内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宏发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宏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使用凭证及使用明细台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宏发股份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宏发股份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公司章程、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本持续督导期内,宏发股份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与财务负责人沟通及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宏发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宏发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宏发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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