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裁决全部金额含仲裁费、律师费合计28,635,805.6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0年度公司根据协议将35,193,184.98元业绩补偿已记入营业外收入,本次仲裁裁决现金补偿金额为27,994,704.66元,仲裁结果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税前利润7,198,480.32元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裁决书》([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2号),现将仲裁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 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 案件编号
本案案号 DS20211453
3、 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曾攀峰
第二被申请人:曾馨槿
以下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合称为“被申请人”
4、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未完成 2020 年度净利润目标的现金补偿款人民币35,193,184.98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赔付逾期支付上述现金补偿款的利息损失;
本次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 仲裁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与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签署《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通过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公司以人民币1.8亿元取得天德福地陵园 60%股权。
天德福地陵园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1,802,362.01元和-5,803,386.81元,未完成本公司与天德福地陵园及原股东协议中约定的2019年和2020年业绩承诺。2020年6月18日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以股权补偿方式向公司补偿20%股份,目前公司持有天德福地陵园 80%的股权。
因本案被申请人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2020年业绩补偿款35,193,184.98元。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协议相关约定,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公司进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详见公告(编号2018-030、2018-033、2020-022、2020-026和2021-026)。
三、 本次裁决结果
1、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未完成2020年度净利润目标的现金补偿款人民币27,994,704.66万元。
2、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3、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 本案的仲裁费为人民币341,101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因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1,101元以偿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 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0年度公司已根据协议将35,193,184.98元业绩补偿记入营业外收入,本次裁决现金补偿金额为27,994,704.66元,仲裁结果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税前利润7,198,480.32元。
2019年度公司对天德福地陵园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商誉147.65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天德福地陵园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减值准备79,743,161.93元。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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