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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
单位:万元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
单位:万元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一切成本费用,按规定缴纳税款,并提取由董事会确定比例的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金后,所余下的利润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若公司发生亏损,亦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担。
(2)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进行分配。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6)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最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2019年8月,公司分配股利2,000万元;
2020年3月,公司分配股利1,000万元;
2021年4月,公司分配股利4,242万元。
3、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A、定期报告公布前,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B、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C、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D、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F、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分红回报规划
①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②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③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控股子公司业务及财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拥有15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外拥有6家子公司。发行人无参股公司、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为满足客户及时交付需求、降低运输成本,发行人于境内主要汽车产业集群地设立子公司,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竹盛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2)武汉铭科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3)大连茂盛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4)重庆铭科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5)广州增田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6)上海盛安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7)上海颀硕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8)苏州盛安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9)襄阳铭科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10)浙江盛安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11)清远铭科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中,竹田盛安(泰国)为生产型企业,其他子公司均为贸易平台,负责发行人部分境外销售业务。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铭科精技(香港)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2)茂盛工业(香港)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3)竹田盛安(香港)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4)盛安精工(香港)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5)铭科企业(香港)
①基本情况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6)竹田盛安(泰国)
①基本情况
注:泰国要求公司需保持至少三名股东,Mr.TuewhaChun、YeiChingWong系外部股东,因此与Mr.TuewhaChun、YeiChingWong合资具有必要性。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职所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负责实施,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中“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安塑胶五金(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进行,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扩大产能,提高生产效率及工艺水平;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研发实力,为发行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安排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根据所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在两年内投入使用,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长期持续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全球范围内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应对该重大疫情,我国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封城、隔离、推迟春节后复工日期等举措。目前,我国已经基本遏制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但在欧洲、北美、南美等汽车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国汽车产业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若疫情长时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全球宏观经济造成持续的影响,进而影响汽车消费能力,对汽车行业和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钢材价格变动是公司生产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公司产品报价中充分考虑材料成本影响,但若未来钢材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同时公司产品价格未能及时调整,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和毛利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会带来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随着国际领先汽车零部件企业纷纷在国内布局生产基地,和国内同行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若公司不能持续在客户开拓、产品研发、制造工艺、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保持优势,市场竞争地位将受到不利影响。
4、下游车型或产品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
为降低产品开发成本,金属结构件行业通常采用定点开发的模式。定点开发模式下,定点供应商负责具体零部件整个生命周期的供货,直到对应车型或产品停产。定点项目对应车型或产品销售情况直接影响公司的收入实现。
公司金属结构件客户主要为马瑞利、广岛技术、凌云工业、天纳克、理光等国际知名厂商,产品主要应用于日产、马自达、沃尔沃等汽车品牌及理光、三菱等办公及电子产品品牌,客户产品销量通常较高。但如果公司产品对应车型或产品销售不及预期,将对公司销售收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新能源汽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构成的风险
受益于政策及新能源汽车技术持续发展,全球新能源汽车发展迅猛。2011年至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从2011年的0.84万辆增长至2021年的352.00万辆,年复合增长率达79.75%。
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对汽车零部件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传统燃油汽车的车身覆盖件大多使用钢材,新能源汽车车身覆盖件增加了轻量化材料的使用比例,以期在不影响全车结构强度的基础上降低整车重量,从而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效果,并提升车辆的操控性,其对汽车零部件轻量化的关注度更高。若公司未能紧跟汽车零部件轻量化发展趋势,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6、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构成的风险
自2018年6月以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范围涉及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发行人出口美国的模具和金属结构件产品自2018年9月起需加征10%的关税,自2019年5月起被加征25%的关税。如公司未能提高产品竞争力,向客户转移美国加征关税影响,公司对美国出口业务规模及毛利率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创新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建立了涵盖模具开发和制造、产品精密加工、焊接组装的完整技术体系。目前公司在精密模具开发、金属结构件制造、自动化焊接等领域已形成一定的技术优势。随着汽车行业发展,对新材料应用、汽车轻量化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紧跟行业发展动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创新产品的需求,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失败风险
随着整车厂商及一级零部件供应商向采购全球化方向发展,其与精密模具及冲压件等零部件生产企业在技术合作和产品联合开发方面的深度和广度愈发紧密,同时也对产品性能、精度、稳定性、外观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由于研发失败未能设计及生产出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或者无法实现产业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相关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水平较高,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工艺。虽然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但仍面临着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失、核心技术外泄等风险。如果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则将对公司的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各应用领域的全球知名企业,客户对产品的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因为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则可能面临支付质量赔款甚至终止合作关系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需要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对公司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都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101.81万元、22,069.29万元和25,357.8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89%、23.22%和23.38%。报告期内,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历史回款记录良好,且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但若客户经营不善,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发行人母公司铭科精技和子公司广州增田、武汉铭科、大连茂盛、苏州盛安目前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未来若税收优惠期满后各公司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六)法律风险
1、土地及厂房权属瑕疵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母公司铭科精技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的40,172平方米生产经营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暂未取得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书。2010年4月1日,铭科有限与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诚义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书》,同意将该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铭科有限,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因历史原因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证。目前公司正依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办理上述土地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但受办理进度不可控等因素的影响,办理进展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知识产权侵权和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1项注册商标,312项已授权的专利和1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述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但仍存在知识产权遭侵权和诉讼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拟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为不超过3,535.00万股,发行情况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因认购不足从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2、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用于投向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公司募投项目系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竞争优势做出,由于市场发展和宏观经济形势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出现对公司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将会对项目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总股本为10,605.00万股,本次预计发行股份数量为3,535.00万股,预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4,140万股,增加33.33%。截至2021年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65,686.81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和所有者权益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公司短期内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会下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重大合同
本公司的重要合同是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合同,以及其他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包括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抵押合同》等。具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二、重要合同”。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发行人子公司武汉铭科因武汉东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环车身”)及武汉东环安通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环安通林”)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模具、检具的开发款项,作为原告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解除发行人与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立即向发行人支付模具及检具开发费用125.81万元,以及逾期的利息。
3、请求判令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立即向发行人支付货款2.83万元;以及本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承担。
4、发行人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2021年5月10日法院立案后,发行人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根据2021年5月21日法院出具的《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0191民初3376号),裁定冻结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130万元的财产。
(二)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出具了《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91民初3376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发行人与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产品开发商务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解除。
2、东环安通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模检具开发费用62.91万元(含13%增值税)。
3、东环安通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货款0.34万元。
4、确认涉案8套模检具所有权归东环安通林所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发行人仓库取回。
5、本案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申请费由发行人承担0.67万元,东环安通林承担0.65万元。
(三)上诉进展
发行人子公司武汉铭科不服判决结果,于2021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已受理。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判决东环安通林向发行人支付模检具开发费用62.91万元,改判向发行人支付模检具开发费用125.81万元,以及逾期的利息;
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撤销判决东环安通林向发行人支付货款0.34万元,改判向发行人支付货款2.50万元,以及逾期的利息;
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即撤销判决涉案8套模检具所有权归东环安通林所有,前往发行人仓库取回;
4、本案一审费用、上诉费用均由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案二审已开庭,暂未出具判决结果。
(四)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案件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或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到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查询。查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30。
2、招股意向书全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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