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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瞳智数”)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赵勇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灵瞳众智”)、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灵瞳数源”)、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灵瞳智源”)、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灵瞳莱客”)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艳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5、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李兴华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冯建帅、周瑞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政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245,205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622.3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7,009.02 万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 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赵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公司股东灵瞳众智、灵瞳数源、灵瞳智源、灵瞳莱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李兴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冯建帅、周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 高级管理人员王政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4月15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9.4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直接持股情况

  

  (二)间接持股情况

  

  注: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述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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