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7版)
系2022年1-3月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主要采用Fabless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一同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严胜、孙允孜
联系人:严胜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严胜: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04年加入海通证券,现任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
曾主导或参与深圳盛和阳纺织、拓维信息、华泰证券、天桥起重、信质电机、英搏尔、同兴达等公司IPO工作;丰原生化、航天电器、拓日新能、长城电工、同兴达的再融资工作;电广传媒、靖远煤电、古井贡酒的股权分置改革;湖大科教、靖远煤电、嘉瑞新材等的恢复上市申报工作;宇顺电子等项目并购重组。
孙允孜: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8年加入海通证券,现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曾参与深圳垒石、播恩股份、网是科技、星河商置等IPO项目的改制或申报工作;参与中环环保(300692)、同兴达(002845)、新城市(300778)等再融资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高帅及一致行动人芯运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公司/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控股股东峰岹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股东殷一民、彭瑞涛、上海华芯、深圳微禾、聚源聚芯、小米长江、俱成秋实、青岛康润、君联晟灏、创业一号、元禾璞华、君联晟源、深创投、日照益峰、津盛泰达、南京俱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员工持股平台芯齐投资、芯晟投资及其合伙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芯齐投资、芯晟投资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芯齐投资、芯晟投资的合伙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业务规则及《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芯齐投资、芯晟投资的合伙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高帅作为芯齐投资/芯晟投资合伙人,其通过芯齐投资/芯晟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相关锁定承诺详见本小节“(二)实际控制人高帅及一致行动人芯运科技承诺”。
(六)监事谢正开、黄晓英、刘海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高级管理人员林晶晶、黄丹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八)核心技术人员SOH CHENG SU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二)实际控制人高帅及其一致行动人芯运科技承诺
“1、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承诺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三)控股股东峰岹香港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公司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华芯、芯齐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企业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五)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彭瑞涛、ZHANG QUN、深圳微禾承诺
“1、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承诺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统生投资,及其直接、间接股东深圳市博睿财智控股有限公司、企泽有限公司、姚建华、朱崇恽承诺
“1、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承诺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峰岹香港、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和高帅、以及实际控制人高帅一致行动人的芯运科技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本人已向发行人准确、全面地披露本公司/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公司/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
1、公司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当前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主营业务的情况;公司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未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如果未来有在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人将优先介绍给公司。
4、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上述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当日失效。”
为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高帅及其控制的企业芯运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股份股东峰岹香港、上海华芯、芯齐投资、彭瑞涛、ZHANG QUN、深圳微禾、姚建华、朱崇恽、博叡财智、企泽有限、统生投资,发行人董事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王林、王建新、沈建新,发行人监事谢正开、刘海梅、黄晓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林晶晶、黄丹红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承诺人将尽量避免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及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相关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承诺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承诺人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其承诺自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其承诺自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峰岹香港承诺
“一、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将自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的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若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本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本公司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董事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承诺
“一、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自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人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的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若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高级管理人员黄丹红、林晶晶承诺
“一、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人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的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峰岹香港、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和高帅及其一致行动人芯运科技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度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一)积极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份额和销售规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日常经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具体而言,公司将继续改善采购、研发、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节省各项成本费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形式、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断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控股股东峰岹香港、实际控制人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和高帅及其一致行动人芯运科技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三)公司董事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王林、王建新、沈建新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林晶晶、黄丹红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本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2、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控股股东峰岹香港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5、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董事王林、王建新、沈建新,监事谢正开、刘海梅、黄晓英,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林晶晶、黄丹红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如有),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四)实际控制人高帅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如有),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律师锦天城承诺
“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若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审计机构大华承诺
“由本审计机构制作、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审计机构制作、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八)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峰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独立董事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十、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出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下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自有或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或股权投资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0.0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人员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海通证券主动针对本公司进行投资(投资本公司第三层以上间接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除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控股股东的股份存在信托持股情形之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发行人股东峰岹香港、上海华芯、芯齐投资、深圳微禾、聚源聚芯、小米长江、芯运科技、俱成秋实、青岛康润、君联晟灏、创业一号、元禾璞华、君联晟源、深创投、日照益峰、芯晟投资、津盛泰达、南京俱成、彭瑞涛、殷一民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向发行人出资/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自有/自筹资金,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3)保荐机构通过自有或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或股权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0.0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人员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海通证券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投资发行人第三层以上间接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通过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的情形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峰岹香港股东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ZHANG QUN、陈雄雁、SOH CHENG SU、统生投资、企泽有限、博睿财智、姚建华、朱崇恽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作出以下承诺:
(1)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托持股情形之外,本人/本公司目前通过峰岹香港所持发行人股份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本公司通过峰岹香港向发行人出资/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人/本公司自有/自筹资金,本人/本公司通过峰岹香港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本人/本公司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通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统生投资目前通过峰岹香港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为统生投资真实持有,统生投资100%股份由企泽有限真实持有,企泽有限100%股份由博睿财智真实持有,博睿财智100%股权由姚建华和朱崇恽真实持有。公司历史股东深圳市博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姚建华和朱崇恽控制的企业,ZHANG QUN担任深圳市博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和信托持股的情形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6)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7)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实际控制人高帅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通过芯运科技、芯齐投资、芯晟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通过芯运科技、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向发行人出资/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人自有/自筹资金,本人通过芯运科技、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本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通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人与BI LEI系夫妻关系,BI LEI和BI CHAO是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重要控制人,BI LEI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BI LEI与BI CHAO系兄弟关系。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员工持股平台芯齐投资、芯晟投资合伙人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通过芯齐投资/芯晟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本人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向发行人出资/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人自有/自筹资金,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本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通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高帅作为芯齐投资/芯晟投资合伙人,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作出的承诺详见本小节“(四)实际控制人高帅承诺”。
十一、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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