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7 证券简称:设计总院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
2.公司将包括激励对象姓名、人员类别、所在部门、岗位职务等信息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网站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7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公司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个别员工向公司或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以及个别员工表达了希望成为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和监事会已根据《管理办法》及《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截至2022年2月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其他异议。
3.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内容。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此外,在激励对象姓名录入时存在1名激励对象姓名录入笔误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中序号182的激励对象姓名应由“边锋”更正为“边峰”。前述更正事项系为纠正名单录入时笔误造成的错误,不存在激励对象变更的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结果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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