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股份”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21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72.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35.99万元,并于2019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20年6月,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工作开展的需要,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与西部证券终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西部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7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99.09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6,606.6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1,595.91万元,并于2020年12月2日完成发行并上市。
中金公司对国联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江涛、徐石晏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法定中文名称: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英文名称:Beijing Unit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联股份
股票代码:603613.SH
成立时间:2002-09-06
注册资本:343,900,282元
法定代表人:刘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703
董事会秘书:潘勇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国联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国联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国联股份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联股份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国联股份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国联股份持续督导期内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国联股份持续督导期内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国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国联股份尚未使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13,666.87万元,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189,174.04万元1。中金公司将进行募集资金专项督导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10亿元和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3,885.77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国联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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