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陕西省西安高新区丈八六路56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山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兴胜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 董事会秘书何妍女士、财务总监张强先生现场列席本次会议。
因疫情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刘兴胜、田野、李小宁、侯栋,以及中信建投证券-招商银行-中信建投炬光科技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回避表决议案1、2、3。
3、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鑫、袁兴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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