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2738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2.6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92.2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707.8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9,184.3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192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1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前,截至2021年9月8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6,428.70万元,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428.70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5,516.81万元。2021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1,945.51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17,238.83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83.08万元,手续费支出0.09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17,321.82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9月,本公司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801011580000354751、78550180808090089、129910070810555、8111701012300647488、26530101040031754。2021年11月,本公司子公司陕西亚太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和光大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8550180801800095。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依法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21,945.51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1年4月19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 月19日
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46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40%。其中首次授予399.2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5%;预留60.8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22%,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5%。公司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13,52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5033),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上市日期:2021年9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
注册地址:渭南市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经营范围: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销售,新型农药产品的研发、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服务。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及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累计不超过460万股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520.00万股的3.40%。其中首次授予399.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520.00万股的2.95%;预留60.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520.00万股的0.45%,预留部分股份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3.22%。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281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的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将终止行使。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0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0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10元的50%,即每股10.0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交易总量)每股19.13元的50%,即每股9.56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时,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八、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3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及未来不时修订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年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如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的比例)。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岗位或考核不合格或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但对出现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除外(该部分仅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实施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且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全部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回购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且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之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本激励计划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20.38元/股(2022年4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38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38元/股),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为20.38元/股,公司首次授予399.20万股限制性股票而形成的股权激励成本为4,123.74万元。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前述方法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以前述测算的4,123.74万元股权激励成本为基础,假设2022年6月末为授予日,则公司将从2022年7月开始对股权激励的成本进行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美邦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美邦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用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 结构性存款或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 个月)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 履行的审议程序: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和闲置自有资金6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三)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上述项目中,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为充分利用公司暂时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60,000.00万元自有资金在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为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本次现金管理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
(五)投资决策及实施
在上述投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实施及办理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次现金管理方式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00万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60,000.00万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专项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用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美邦股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美邦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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