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管理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议案中有关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管理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方案适用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津贴等其他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6万元/人/年(税前),按月发放。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均根据其各自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各自在公司的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公司总经理的年度薪酬为42万;公司副总经理(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年度薪酬为20万至30万之间。

  以上人员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其实际支付金额可能会有所浮动。

  四、其他说明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本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25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贵所系统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7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39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18.25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 3,339.00 万元(含189.00万增值税)后,余额 21,779.25万元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27.7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840.5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4152号)。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12,149.4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12,149.40万元,收到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人民币 107.06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5,298.19 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721899991013000025734账户、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原支行201000275907609账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330404016000070647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33050163712700001282账户已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1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935.61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 290.9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日出具了《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5026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1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保荐人/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力源环保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月 20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入金额,主要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在利息收入所致。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5,932,191.68元,资本公积余额为人民币316,696,032.31元。

  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截至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12,7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553,000元(含税)。

  2、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12,7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股本45,106,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7,871,000股。

  3、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4、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执行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实施结果适时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资金需求,维护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88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557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77人

  最近一年(2020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78,812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63,250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34,008万元

  上年度(2020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1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 9,984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8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6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监管措施 2 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黄继佳,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2月开始在中汇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6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

  1、于薇薇,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8月开始在中汇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刘炼,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在中汇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黄继佳、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签字注册会计师于薇薇及刘炼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中汇及项目合伙人黄继佳、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签字注册会计师于薇薇及刘炼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2年具体审计费用将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并遵守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该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四)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本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为98,331.09元,该等租赁合同在首次执行日确认的租赁负债为98,331.09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拟向银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战略发展所需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发展需要以及国家金融政策,结合公司投融资计划,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新增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贷款、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方式为信用,最终授信金额、期限、利率等以银行审批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申请综合授信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及经营的正常所需,通过银行授信的融资方式为自身发展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协议签署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具体执行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