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67版)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权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26元/股。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0.96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3.47%;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1.15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3.18%;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9.81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2.19%;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2.47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1.62%。
(三)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旨在帮助公司激励、留住、吸引优秀人才,稳定核心团队,同时兼顾维护股东基本利益,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是一家以锂离子电池研发、制造和销售为基础的高科技企业,是“中国锂电池出口前20强企业”和“中国电池百强企业”。自2010年成立以来,公司紧紧围绕国家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战略规划,结合自身技术优势,专注于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制造和销售。2017年公司收购凯德新能源,实现了从锂离子电池组制造到电芯生产的后向一体化发,形成了以电池管理系统开发为核心,集锂离子电芯研发生产、电池组结构设计、电池保护板设计制造、成品组装为一体的完整制造体系。公司所属的锂离子电池制造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和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因此公司需要大量优秀的研发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的储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人才优势。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4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累计营业收入(X)和累计净利润(Y)进行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累计营业收入”第一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营业收入,第二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与2023年营业收入之和,第三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之和,第四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与2025年营业收入之和。
2、上述“累计净利润”第一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净利润,第二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与2023年净利润之和,第三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净利润之和,第四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净利润之和。
3、本激励计划中的“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累计营业收入”第一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与2023年营业收入之和,第二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之和,第三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与2025年营业收入之和。
2、上述“累计净利润”第一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与2023年净利润之和,第二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净利润之和,第三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净利润之和。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个人层面归属比例(M)。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41.07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2年4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93%、16.21%、17.31%、18.2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日5月中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劳务合同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激励对象“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2-017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个人和团队利益相平衡的设计要求;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适用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 组织管理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考核。
四、 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1、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并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2、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8万元/人/年。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根据其任职岗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结合经营业绩评定并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并领取薪酬。
五、其他规定
1、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薪酬按季发放。
2、上述薪酬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2022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薪酬水平,薪酬合理。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中涉及董事和监事薪酬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公司代码:688345 公司简称:博力威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年度报告全文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敬请查阅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
□是 √否
7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00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5.90%。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 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公司致力于打造全球轻型锂电龙头企业,是一家始终专注于绿色环保锂离子电池组及锂离子电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为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储能电池、消费电子类电池及锂离子电芯等。
1、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
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是公司目前的核心业务,包括电助力自行车电池、电动摩托车电池、滑板车电池等。
(1)电助力自行车电池
电助力自行车,又称电踏车,即在传统自行车上配备电机、电池及电控系统(“三电”)等,需人力脚踏骑行,若有需要,例如在起步、上坡等人力骑行困难或上班途中的放松骑行等情形或过程中,可为骑行者提供动力支持,降低骑行者体力要求或提升骑行乐趣等,刚开始更多是运动、健身工具,该类电助力自行车在有骑行传统的欧洲兴起,并逐步发展产生代步与送货等电助力自行车,目前,北美与东亚也开始流行。
电助力自行车电池,体积相对较小,主要使用小圆柱锂电芯实现高能量密度和相对的使用轻便性,消费者对电池性能与技术及质量与安全要求高,对价格的敏感度相对较低。目前,电助力自行车电池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公司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以自主BMS配以全球范围内包括成本与性能等最合适的电芯,为电助力自行车定制锂电池解决方案,并生产加工电池组销售给客户。除了科学合理的锂电解决方案,由于自行车须时常经历颠簸、振动、摔倒或者淋雨等相对较为恶劣的室外使用场景,为保证安全,需确保电池组的防水性能及内部结构的稳定性。
在电助力自行车应用领域,博世的市场占有率领先,其市场定位是以电机为核心的驱动系统(e-bike system),电池组与自主品牌的电机、控制器等一起出售,下游客户也往往以使用博世品牌电机等驱动系统为主要目的而向其采购,在电池组的个性化选择方面相对受限。相较博世,公司专业提供锂电解决方案,定制化电池组,可灵活匹配不同厂商的电助力自行车驱动系统,满足客户对自行车个性化设计的需求。
(2)电动摩托车电池
电动摩托车用锂电池可应用于城市出行、户外越野等摩托车,主要包括低速电摩电池和高速电摩电池等轻便电摩电池。
低速电摩电池主要集中在国内市场。国内两轮电动车包括传统以铅酸电池为动力的电瓶车、新型以锂电池为动力的低速电摩车。根据数据统计,国内电动两轮车保有量超过3亿辆。GGII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锂电两轮市场渗透率从19%增长至27%。消费者对价格较为敏感,价格因素是制约锂电池在国内轻便电摩领域渗透率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当今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大背景下,在做好欧洲等电助力自行车电池市场的同时,公司需加强国内两轮车电池市场的开发与拓展力度,努力为中国老百姓提供物美价廉的绿色安全两轮车动力电池。
高速电摩电池有双80(同时满足80公里以上的速度和80公里续航)甚或双100要求,主要应用于出口型电动摩托车和部分国内外高端定制款电摩。这类电池的研发和生产技术门槛相对更高,特别是双电池和多电池系统等的研发和应用。公司相对较早进入电摩电池开发与应用,自主研发的防蔓延技术,早年在TUV实验室通过日本松下的慢速针刺测试 ,获得了松下的技术认可,多年的研发与积累,公司目前处于高速电摩行业锂电池供应商的第一梯队。
公司电动摩托车主要客户包括小牛电动(NIU.O)、虬龙科技(Surron)、五羊本田等知名公司。
(3)轻型动力电池还包括滑板车电池、三轮车电池等。
2、储能电池
储能类锂离子电池应用场景包括移动通信基站电源及其他不间断电源、家庭储能、户外便携电源、大中型风光发电配套储能、电网储能等。目前公司的储能类产品主要为便携式储能电池和家庭储能电池。
便携式储能电池是一种内置锂离子电池,自身可储备电能且具备交流输出的多功能便携式储能电源,可依据不同的使用情况选择常规充电或者太阳能充电,可提供超大功率的AC交流接口,并且配置了多种类型的直流输出接口如USB-A接口、Type-C接口、车充接口等。产品重量轻、容量高、功率大,方便携带,可在室内或室外使用,不仅可作为户外活动(如露营)电源和电动汽车的备用电源等,还适用于各种类型电子产品和停电等紧急情况下的小型备用电源。目前,美国是全球最大的便携储能市场,全球占比超过50%。
家庭储能电池,可通过太阳能发电储存电能,或在谷电时储存电能,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合,解决电网欠发达地区家庭用电问题或调节用电成本。
公司专业为客户提供储能锂电池,主要为ODM等形式,目前,主要终端客户在美国等国外市场。国内便携式储能市场逐步兴起,公司将积极探索为国内厂家或品牌商提供性价比高的专业储能锂电池。
3、消费电子类电池
除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与储能电池,公司将笔记本电脑电池、移动电源、汽车应急启动电池、无人机电池、智能机器人电池、音响电池、家用电器电池等归类为消费电子类电池。
随着5G、人工智能、物联网、自动化机器等技术的商业化发展,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作为以轻型锂电池为主业的锂电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将努力密切关注和了解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把握轻型电池发展的新机遇。
4、锂离子电芯
锂离子电芯是锂离子电池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最终产品的性能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于2017年收购凯德新能源,成为少数从锂离子电池组PACK向上延伸至锂离子电芯生产并且集BMS开发为一体的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之一。因公司业务模式及资金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公司电芯业务产能与规模基本稳定,产品部分自用,部分外售,2019年-2021年,公司锂离子电芯销售实现的营业额分别约1.6亿元、1.1亿元、1.3亿元。随着行业材料水平与装备水平的提升及技术的进步,以及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公司希望能把握行业发展新机遇,努力做好和优化既有小圆柱产品研发生产的同时,能开发与做好大圆柱产品,为国内国外市场双循环奠定基础。
(二) 主要经营模式
1、销售模式
公司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公司直销模式分为一般直销和ODM销售模式。一般直销模式下,公司与下游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订单实现销售,客户将公司自主设计、开发和生产的产品用于再生产或最终使用。ODM模式下,公司自主设计、开发和生产产品,经客户确定满足其应用标准后,产品以客户品牌销售给用户。公司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消费电子类电池,主要被用作下游厂商产品生产的组件,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公司储能电池等由公司自主开发设计后以客户品牌销售给用户,销售模式以ODM模式为主;锂离子电芯属于通用性较强的工业品,下游客户主要为电池组生产厂商,销售模式同样以直销为主。
公司经销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贸易商下达的订单向其销售产品,贸易商通过自有线下、线上渠道实现产品最终销售,为买断式销售。公司部分笔记本电脑电池产品销售以该种方式为主。第二类是公司与客户签署了代理协议的代理销售模式,公司对销售区域、销售数量、激励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随着电动轻型车消费者更换锂离子电池需求不断增强,公司正在开拓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售后市场,选取部分有市场经验和客户基础的合作方成为公司代理商,在特定区域负责公司锂离子电池的分销及零售市场开拓工作,目前该业务处于发展初期,采用买断式销售,结算方式主要为款到发货。
2、采购模式
公司锂离子电池组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锂离子电芯、电子元器件、五金及塑胶结构件等;锂离子电芯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镍钴锰酸锂、锰酸锂、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石墨、硅碳复合材料等负极材料,以及铜箔、铝箔、隔膜、电解液等。电芯是电池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根据产品性能要求及客户需求选择不同性能的电芯进行电池组生产,除使用自产电芯外,公司向LG、松下、三星、力神等国内外品牌采购电芯,并且已和LG化学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物料请购的接收、供应商的开发及管理、采购价格的确认、订单下达、物料进度的跟进以及货款支付统筹等工作,制定了《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开发与管理规范》《产品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仓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对物料采购的运作程序、审批流程、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在执行过程中,公司采购主要是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计划部门根据现有及预测订单、库存情况确认物料采购需求,并提交采购部门。对于常用物料,采购部门一般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供应商,按照《采购控制程序》执行采购;对于新物料需求,采购部寻找新的材料供应商,依《供应商开发与管理规范》履行供应商审核程序,或在已有供应商名单中获取销售该类物料的供应商,在履行样品试用、对比、询价、议价等工作后,最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供货。
3、生产模式
公司锂离子电池组品类众多,主要采用“订单生产”的模式,即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组织生产;除此之外,公司少部分通用型电池组产品会备有少量库存,采用备货式的生产模式。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建立了从电池组结构设计、电池管理系统开发、电池保护板设计制造到成品组装的成熟制造体系,采用柔性化生产线组织生产,可以实现不同型号产品转线生产的快速切换,使公司生产管理更加灵活,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公司锂离子电池组可应用在电动轻型车、储能产品、消费电子产品等不同领域,产品的不同应用场景导致下游客户对电池组的电压工作范围、工作电流大小、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工作时间、充电方式、外观样式及尺寸等方面存在不同要求,因此公司锂离子电池组需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
公司锂离子电芯主要是圆柱形产品,属于通用性较强的标准化产品,自动化生产程度较高,由全资子公司凯德新能源负责生产。产品特点决定公司锂离子电芯采用“订单生产”和“库存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即凯德新能源一方面根据下游客户订单情况安排生产,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预测进行备货生产。
(三) 所处行业情况
1.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公司所处行业为锂离子电池制造业,属于新能源行业及节能环保领域重点发展的动力电池细分行业。上世纪90年代,商业化锂电池诞生,锂电池产业迅猛发展。被誉为“绿色能源”的锂电池具有能量密度高、体积小、循环寿命长、绿色环保等优点,在电动交通工具、储能类产品及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应用领域中优势巨大,并形成庞大的市场规模。
(1)轻型电动车用锂电池领域
国外市场的锂离子电动两轮车比国内发展更早,速度更快,产品需求更丰富。欧洲、日本及美地区消费者,使用电动两轮车作为重要的城市交通工具或较长距离的休闲运动,已经形成一定的消费习惯和使用方式。目前,欧美电助力自行车市场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2020年,欧洲电助力自行车销量超过450万台,渗透率由2005年不到1%提升至2020年的21%,预计2025年渗透率达50%。Mordor Intelligence研究报告显示,2020~2025年欧洲电助力自行车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6.83%,到2025年可能达到1000万辆的年新增需求。近两年,北美出现需求爆发趋势,根据LEVA发布的数据,2020年美国电助力自行车的进口量超过46万辆,2021年近79万,同比增加约70%,Mordor Intellignce预测,2025年或将达到111万辆。
目前,国内两轮电动车市场,每年有超过3000万辆的新增需求。此外,国内现有电动二轮车保有量超3亿辆,主要使用性能较低、存在污染但价格便宜的铅酸电池。电动两轮车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开始实施,对车速、电机、车重等核心配置指标做出了严格规定,进一步提升行业入门门槛,多地过渡期将于2022-2023年结束,电动二轮车锂电替代铅酸电池的进程可能加速。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主要还是以日常通勤、物流配送等需求为主,随着共享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国内消费者对于绿色环保健康生活的追求,未来也会带来多样化的产品需求。
电动高速电摩车方面,燃油摩托车排放污染大,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以及全球其他地区碳减排政策的推进,电动摩托车的渗透率将加速提升。在化石能源紧缺、环保意识提升的大环境下,印度及东南亚各国陆续出台各项限油换电政策,旨在推动两轮车电动化,其中越南胡志明市自2025年起全面禁摩,印度下调电动车税率,并拟自2025年起将销售的150cc以下燃油摩托车全部替换成电动两轮车。欧美摩托车电动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市场向轻便化及电动化发展的趋势已显现。
GGII的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锂电二轮电动车销量1637万辆,同比增长53.3%。GGII预测,2023年全球锂电二轮电动车将达到3520万辆,2019~2023 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和欧洲市场的锂电二轮电动车增长态势将带动全球市场快速增长。
(2)储能类电池领域
便携储能产品是锂电池储能产业中的细分领域,可有效满足人们户外出行旅行、应急备灾等场景的电能需求。从发展阶段来看,2018年前基本上处于市场的培育期,2019-2021年销售开始迅猛发展,迎来了市场的爆发期,过去5年的市场复合增长率超过了110%,尤其是这两年线上的销售,开始呈现爆发式的增长。国内主要的线上平台有天猫、京东和抖音,其中过去3 年天猫的销售量复合增长率超过了300%。
根据市场调研机构QYResearch的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便携式储能电源市场规模达到了5.26亿美元,预计2027年将达到53.69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28.67%(2021-2027)。中国市场规模增长快速,预计将由2020年的84.79 百万美元增长到2027年的9.64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30.19%(2021-2027)。公司为客户提供ODM/OEM便携储能产品,目前主要服务于美国的终端客户。
在家用储能领域,市场主要集中在海外,尤其是北美、欧洲和澳大利亚等区域,国内家储锂电池及系统产品大部分出口到海外,形成了非常明显的外向出口特征。比亚迪、派能科技等国内家储锂电池头部企业90%以上的产品均出口到海外。根据GGII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家用储能出货量增至4.5GWh,年复合增长超50%;2021年国内家用储能锂电池出货达到5.5GWh,同比增长83%;预计2025年,整体家用储能容量空间达70GWh。公司的家用储能电池还在起步阶段。
(3)消费电子类电池领域
消费电子锂电可以分为传统消费(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和新兴消费(可穿戴设备、AR/VR 设备、无人机、机器人、智能家居、家用小电器等)。近两年来,随着疫情的发展,居家办公对于传统消费电子类产品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新兴消费类占比也在逐年提升,主要体现在可穿戴设备、无人机、智能家居等品类产品的爆发式增长。也就是说,消费锂电既有一定的存量基础,也有广阔的成长空间,预计全球年增速超过10%以上,其中新兴消费电子如无人机年复合增速超过20%以上。
未来,轻薄化和便携化将成为消费电子的主流趋势,这将推动消费锂电在能量密度、循环寿命、灵活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发展。
(4)主要技术门槛
①轻型动力电池
动力电池产业链下游生产动力电池组直接供应给电动轻型车企业,电动轻型车企业对于续航里程、循环次数、安全性能等关键指标具有严格要求,动力电池下游生产厂商需经过层层验证与认证,多次实验测试才能最终成为电动轻型车企业动力电池供应商。作为电动轻型车的“动力舱”,轻型动力电池的表现直接关系到电动轻型车企业的市场形象和消费者口碑,整个验证周期长,投入资金大,电动轻型车企业一般不会轻易更换电池供应商,得到市场验证的下游企业更可“强者更强”,获取更多订单,而新进入者获取订单相对较为困难。
轻型动力电池组的成组工艺,电池内部结构设计和BMS系统设计等核心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需要研发实力和技术积累。
②储能类电池
储能系统的核心需求在于高安全、长寿命和低成本,目前电化学储能技术中经济性较好的是铅蓄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虽然磷酸铁锂电池热稳定性强,具有安全性、循环寿命和综合成本优势,但是锂电三元具有能量密度高、充放电效率高、使用场景灵活等特点,而其他储能方式因自身物理化学特性或技术成熟度等原因适用场景少。大规模储能技术成本是制约其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难点之一。
③消费电子类电池
传统消费锂电经过多年的发展,主要生产商相对集中,市场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市占率超过70%,且与下游消费电子龙头企业深度绑定,如苹果、华为供应链,这些高端客户的认证周期长,锂离子电池模组厂商往往需要具有较长的经营年限和合作历史,进入壁垒高,新厂商进入困难。
新兴消费电子市场终端应用较广,品牌集中度相对还不高,导致其锂电供应相对分散,竞争更加激烈。
从技术角度来看,消费锂电对能量密度、安全性、倍率性能要求高,技术难度大,需要通过材料体系、电芯制造、模组、PACK 等全流程来控制安全问题,并且通过定制化来服务高端客户,企业的技术壁垒相对较高。
2.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所在行业属于科创板重点推荐的“节能环保领域”和国家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战略支持产业,公司始终专注于锂离子电池组及电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集材料研究、电芯研发生产、结构设计、BMS开发、SMT、成品组装等为一体的完整智造体系,打造了从材料、制程、检测以及使用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依托优秀的研发设计能力、严格的品质控制体系,公司产品符合CE、CB、UL、FCC、RoHS、UN38.3、CQC等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标准。根据GGII统计,2018年至2021年,公司在中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领域出货量排名前三,是中国电动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代表性企业之一。
公司锂离子电池组已覆盖国内外知名的电动轻型车、储能类、消费电子客户,如Prophete、Leader 96、Manufacture Francaise、虬龙科技、小牛电动、五羊本田、宗申、爱玛科技、新日股份、大疆、新宝股份、Goalzero等。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核心业务的轻型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业务快速增长,随着便携式储能和家用储能在内的全球储能市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和强大发展潜力,公司储能电池业务突破性增长;消费电子类电池与锂离子电芯等业务继续稳定发展。
3.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在全球碳中和的背景下,电动化的速度加快,在全球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高速增长下,新型电池技术路线也在不断发展。
(1)电芯大型化
特斯拉推出的4680电池,对比18650电池和21700电池,单体存储电量提升6倍,达到了300Wh/kg,续航里程提升16%,并且在成本方面降低14%。目前,随着技术的逐渐完善,以及产线的更新,其规模化生产已经不远。
相较于小圆柱电池,大圆柱电池具有高容量和低成本优势。这是因为随着圆柱电池直径的增大,结构件质量占电池包总重量的比例下降,大圆柱电池的容量将有所提升,从而降低电池单瓦时生产成本。电芯大型化是特斯拉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圆柱电池大型化趋势更加明确。
(2)疫情影响出行限制,便携储能产业升温
便携(户外)储能产品是更加便携、安全、环保的小型储能系统,使用了高能量密度的锂离子提供稳定的电流,是大型户外“充电宝”,带电量一般为0.2-2kWh,输出功率达100?220w,配备有Type-C、AC、DC等接口,能够满足市场上主流的电气设备充电需求,广泛应用与户外场景。在户外旅行中,便携储能应用于房车、野营、钓鱼、骑行等场景,并且能够为照明灯、摄像机、电脑提供足够的电力。便携式储能电源有效解决日益增长的户外用电需求的市场痛点,当前渗透率较低,未来发展潜力大。随着产能优势的扩大以及产业链的优势,未来中国仍然是便携储能生产的最大国家,市场份额预计持续超过90%以上。
(3)钠电在储能领域的应用加快
储能市场未来竞争加剧,将会多技术路线并存。除了目前磷酸铁锂在储能市场上将有大规模应用外,钠电也将具有一定的竞争力。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有着相似的工作原理,主要通过钠离子在正负极之间的嵌入、脱出实现电荷转移。相较锂离子,钠离子体积较大,在材料结构稳定性和动力学性能方面要求更严苛。
《新型储能发展指导意见》强调加快钠离子电池等技术的规模化试验示范。随着宁德时代发布钠离子电池,考虑到其理论上的成本优势,以及锂电产业链的相关材料及产能的兼容利用,钠电产业化的进程很可能快于市场的预期。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参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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