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1)追溯调整原因: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对上年同期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2)由于2021年度公司的股份数量因送股发生变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并列示上一报告期的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朱袁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虹 会计机构负责人:邱莹莹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朱袁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虹 会计机构负责人:邱莹莹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朱袁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虹 会计机构负责人:邱莹莹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对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2-031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与公司有关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相关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1、执行解释第15号对2021年第一季度相关项目的追溯调整列示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元
母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元
2、执行解释第15号对2022年年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元
母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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