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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2-029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会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品”)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文”),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解释14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文”),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14号文、解释1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2021年2月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

  本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14号,执行解释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执行解释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公告编号:2022-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情况

  1、预付账款较期初增长117.6%,主要系预付原料采购款项,截止三月末相关原料尚未到货所致;

  2、在建工程较期初增长38.66%,主要系本期项目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66.5%,主要系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所致。

  二、合并利润表

  1、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50.12%%,主要系公司本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减少所致;

  2、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189.02%,主要系本期汇兑损失增加所致;

  3、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65.13%,主要系本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17.22%,主要系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98.24%,主要系本期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52.69%,主要系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编号:2021-060),公司于2021年11 月12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编号:2021-064),公司 2021 年12 月1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编号:2021-074),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5,292,169 股,占公司截止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的1.230%,最高成交价为 9.1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2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30,002,893.79 元(含交易费)。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回购方案。

  2、公司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9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定:“(三)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由于原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8.1万股。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144%或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为43.03%,2021年营业收入216537.98亿元。因此,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6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03.7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隋君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温振兴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隋君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温振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2-017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具有较强的

  投资者保护能力。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审计需要,公司拟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2年的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宜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其全年工作量协商确定。

  二、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康文军,1998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田国成,2005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2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刘文豪,2009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9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3. 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5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

  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4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10万元。2022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三、拟新聘、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大华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及审核,包

  括但不限于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内容。经审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大华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大华所符合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报审计的要求,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3、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认真履行了作为年审会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2-023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与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变更登记等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备注: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原9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由于原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8.1万股。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144%或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为43.03%,2021年营业收入为216537.98万元。因此,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6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03.7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1%。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4,339万股减至1,238,352,750股,注册资本将由1,243,390,000元减至1,238,35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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