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版)
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2022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变动幅度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26,584.2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21%;资产总额为28,623.17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81%;公司流动负债为3,884.1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8.00%,负债总额为4,453.8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5.32%,主要原因系短期借款及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减少所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2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38.76万元,营业利润912.15万元、利润总额1,212.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12.0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81.85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27.44%、52.65%、37.08%、27.27%、52.04%,2022年1-3月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2021年1-3月的变动与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变动幅度相同。
公司2022年一季度业绩较去年同期所有回落,主要原因系:第一,2021年度整体行业经历了高速增长,同时,受疫情及行业供应链紧张的综合影响,2021年一季度收入受占全年比例为21.69%,高于2018年至2020年的18.22%、18.52%和9.56%,随着行业供应紧张状况得到一定缓解,下游需求的激烈波动逐步缓解;第二,由于东莞和上海疫情,公司一季度物流和发货受到一定的影响。受此影响,2022年一季度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有所回落。
2022年,公司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发展态势良好,需求较为稳定,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同时,2022年公司有多款新产品量产,一季度已小批量向客户供应,预计后续将进一步放量。
2022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00.1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4.11%,主要原因系2022年1-3月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减少及支付职工薪酬较高所致。2022年1-3月,公司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21年1-3月的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相同。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所处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赛微微电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赛微微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任飞、寻国良作为赛微微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任飞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网达软件IPO项目、锦富新材非公开发行项目、宁波韵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金卡股份收购天信仪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寻国良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晶晨股份、寒武纪、景嘉微、药明康德等 IPO 项目、景嘉微、长江传媒、中海海盛、包钢股份等非公开发行项目、华鑫股份可转债项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北京君正收购 ISSI、三五互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海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海电力现金收购巴基斯坦 KE 公司等重组项目、上海电力公司债、融和租赁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和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伟途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和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承诺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微合投资、聚核投资、聚变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和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承诺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刘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利萍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另有其他更长期限股份锁定承诺的,则锁定期适用该等更长期限。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直接或间接持股的监事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张剑、姬磊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武岳峰投资、北京亦合、上海岭观及三方一致行动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届时监管政策的要求减持公司股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
2、承诺人投资发行人系财务投资,以获取财务回报为目的,均无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意图。承诺人充分认可并尊重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承诺人未曾谋求且未来亦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人承诺除依法行使股东/出资人表决权外,均不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3、为进一步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承诺人同意采取如下补充措施:
(1) 承诺人同意未来减持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按照一致行动人根据届时可适用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合并计算有关股份减持数量和比例,并将及时征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以及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以降低减持时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承诺人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2)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其自身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但因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除外)、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增加在公司的表决权以取得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
(3) 承诺人不会单独或与任何其他方协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或促使任何方对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地位形成任何形式的威胁;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获得或新增可支配的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将按公司或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予以减持,减持完成前不行使所增加股份的表决权。
(4) 承诺人承诺其合计提名的公司非独立董事人选不超过1名、独立董事人选不超过1名。
(5)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其自身及/或其一致行动人谋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控股股东出资份额(但因利润分配、其他合伙人减持等被动因素导致的除外)、通过修改合伙协议或其他方式谋求改变控股股东现有合伙事务决策及执行机制、以任何方式谋求更换控股股东现有普通合伙人及/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方式以取得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权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实际控制人控制控股股东履行相应控股股东职责。承诺人如发生违反或可能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情形的,将自愿放弃行使其于控股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如有)。
(6)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前述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安排外,承诺人不会单独或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任何其他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4、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承诺人出具的其他承诺与本承诺函内容有冲突的,以本承诺函为准。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承诺人及其提名的董事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审议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做出相同意思表示和行为;如各方遇表决意见不一致情形的,承诺人均同意以各方合计所持表决权多数意见赞同的意见为准。”
公司其他股东物联网创投、邦盛赢新、邦盛聚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承诺
公司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弘盛技术、毕方一号、微梦想控股、钱进承诺:
1、自本承诺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赵建华、朱炜礼、杨健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另有其他更长期限股份锁定承诺的,则锁定期适用该等更长期限。
2、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上市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伟途投资,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数量和比例: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本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8、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聚核投资、微合投资、武岳峰投资、北京亦合、上海岭观、物联网创投、邦盛赢新、邦盛聚源、微梦想控股、弘盛技术、毕方一号承诺:
1、本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承诺人自身需要,本承诺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在此情形下,本承诺计划减持的,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本承诺人自身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届时监管政策的要求减持公司股份,每十二个月内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承诺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且本承诺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承诺人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其他股东承诺
实际控制人持股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聚变投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数量和比例: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8、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弘盛技术、微梦想控股、毕方一号、王威和王明旺的的承诺:
1、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承诺人将按照已经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严格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在弘盛技术、微梦想控股、毕方一号承诺的持股锁定期内,王威、王明旺承诺将不会通过前述公司股东出售其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会向承诺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转其所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东的出资额。
3、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承诺人自身需要,承诺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在此情形下,承诺人如计划减持的,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承诺人自身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届时监管政策的要求减持公司股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
4、为进一步维护公司上市后股权稳定性,减少股东减持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同意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就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保持一致行动,并同意未来减持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根据届时可适用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按照一致行动人进行减持并合并计算有关股份减持数量和比例。
5、承诺人关于发行人的投资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无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意图。承诺人充分认可并尊重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承诺人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承诺人未曾谋求且未来亦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除本承诺函前述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安排外,承诺人不会单独或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任何其他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或促使任何方对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地位形成任何形式的威胁。
6、在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或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于承诺人一致行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承诺人及其提名的董事(如有)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审议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做出相同意思表示和行为;如各方遇表决意见不一致情形的,承诺人均同意以各方合计所持表决权多数意见赞同的意见为准。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与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具体实施顺序为:第一顺位选择为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如该等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启动第二顺位选择。第二顺位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如该等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启动第三顺位选择。第三顺位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资金应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或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可以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资金应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或财务资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可以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将其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者用于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用途,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后及时进行公告。自公告次日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该等增持计划应在公司公告且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后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B.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C.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回购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股份回购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伟途投资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将同时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现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回购和购回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将同时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现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伟途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现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出具《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之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出具《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之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控股股东伟途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就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承诺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前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刘剑、刘圻、张光、王劲涛、刘利萍出具《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之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伟途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承诺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监管要求及规定,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3、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监管要求及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就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情况,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承诺人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承诺人的部分,直至本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3)本承诺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本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5)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承诺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监管要求及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情况,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承诺人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承诺人的部分,直至本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本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承诺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监管要求及规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伟途投资、聚核投资、微合投资、武岳峰投资、北京亦合、上海岭观、物联网创投、邦盛赢新、邦盛聚源、微梦想控股、弘盛技术就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情况,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承诺人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承诺人的部分,直至本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承诺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专项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适格,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以及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赛微微(含其子公司,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赛微微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本承诺人承诺在作为赛微微实际控制人期间:
(1)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赛微微相竞争的业务;也不通过投资、持股、参股、联营、合作、技术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赛微微相竞争的业务;不向业务与赛微微相同、类似或任何方面与赛微微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2)如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以及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被认定与赛微微存在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或促使该等企业将该涉嫌同业竞争的企业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赛微微或终止该企业的经营;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赛微微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赛微微,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赛微微。
(3)如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任何与赛微微的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并将用于商业化的,在同等条件下,赛微微拥有优先购买权或合作权。
(4)若随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规定导致同业竞争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采取措施解决前述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5)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承诺人依照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若随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规定导致同业竞争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将在符合届时出台的政策、规定的要求之前提下,对本承诺函内容作出调整。
(6)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赛微微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赛微微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赛微微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伟途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以及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赛微微(含其子公司,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赛微微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本承诺人承诺在作为赛微微控股股东期间:
(1)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赛微微相竞争的业务;也不通过投资、持股、参股、联营、合作、技术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赛微微相竞争的业务;不向业务与赛微微相同、类似或任何方面与赛微微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2)如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以及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被认定与赛微微存在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或促使该等企业将该涉嫌同业竞争的企业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赛微微或终止该企业的经营;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赛微微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赛微微,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赛微微。
(3)如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和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任何与赛微微的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并将用于商业化的,在同等条件下,赛微微拥有优先购买权或合作权。
(4)若随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规定导致同业竞争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采取措施解决前述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5)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承诺人依照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若随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规定导致同业竞争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将在符合届时出台的政策、规定的要求之前提下,对本承诺函内容作出调整。
(6)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赛微微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赛微微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赛微微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有权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获得合法赔偿。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四)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五)发行人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六)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1929号)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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