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2-02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41人,代表股份280,365,679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47.0270%。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261,561,790 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43.87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8,803,889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的3.154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4人,代表的股份为19,053,289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的3.1959%;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郑婷婷律师、李新新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0,322,5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 %;
反对 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弃权 38,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1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0,324,079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
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38,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11,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17%;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0,322,5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 %;
反对 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弃权 38,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1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0,345,3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
反对 20,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
弃权 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32,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35%;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0,322,5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 %;
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弃权 39,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1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78%。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0,324,0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 %;
反对 18,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
弃权 23,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11,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17%;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07%。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0,346,8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
反对 18,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
弃权 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34,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3%;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婷婷、李新新。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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